《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4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终于公布了。这是等待已久的文件。我最欣赏的是《意见》准确把握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义务教育阶段,使许多人,甚至教育官员、学者、记者难以区分的,是《义务教育法》与《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适用范围。不少人认为,义务教育阶段遵循的都是《义务教育法》,例如免试入学,这是对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规定,就连今年教育部一司有关小升初文件也要求公办、民办学校一律免试入学,其实是不正确的,并不合乎相关法律的规定。
《义务教育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由此可以看出,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完全适用《义务教育法》,而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首先适用的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当然包括《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未作规定的,才适用《义务教育法》。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这里的“方式”,当然可以有“考试”、“面试”,也可以有非考试、非面试的方式。同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首先适用的法律是不一样的,两法适用范围不同,这是根本的区别。
通观北京市教委的《意见》,可以看出作了这个区分。这个文件,主要、甚至可以说,是为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而制定的,在与民办学校有关的极少部分,都特别指明了民办学校,涉及的有两处:其一处规定“民办学校、寄宿学校等其他入学由区县教委根据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具体入学方案”,其二处规定各区县“及时公布当年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性质、办学规模、经费来源、招生计划及接收学生的结果等信息。”对民办学校要依据“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具体入学方案,并未要求民办学校的招生不得采用考试、面试等“方式”录取学生,用意巧妙。
“有关文件精神”是什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是最基本的,既有《义务教育法》,也有《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法律赋予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权应该得到保护、实现。《意见》中凡是没有特别指明的,都只能对公办学校解释才有效,只要仔细阅读就很清楚。这个文件也只能写到这样。以后政府发文,最好是写清楚文件适用的范围。
我认为,依法施政,依法行事,这是该文件很值得称道的地方。(作者系北京市建华实验学校校长、北京十一学校原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