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是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大会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北京市教育工作会议和《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促进教育公平,实现“十二五”期间首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关键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为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依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2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意见》(京教基二[2012]10号)文件的要求,结合丰台区义务教育的实际,特制定《丰台区2012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2012年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六中全会、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北京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学校办学水平。着力完善义务教育入学规则,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促进教育公平,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和就近入学。
2、坚持有组织地实施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
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三、入学程序
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凡年满6周岁(2006年8月31日之前出生)且具有本区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均须就近登记入学。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小学毕业生,由区教委安排其到公办初中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对持有人力社保部门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区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其母的“进站函”、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区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我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子女关系证明信》及其父(或母)本市常住户口登记卡、市人力社保部门为其父(或母)签发有效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以及“中建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子女身份证明”的各类人员子女,按有本市户口的学生对待。
我区所属各类学校具体入学办法,由区教委根据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具体入学方案。
无本市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工作或居住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在京暂住证、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在京务工就业证明、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全家户口簿等证明、证件,经居住地所在接到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后,家长持以上材料到居住地附近中小学联系借读。区教委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统筹规划;各校要积极配合,切实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工作。
对持有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动模范子女身份证明的学生,按相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
四、工作要求
(一)区教育行政部门
1、负责合理配置我区义务教育阶段教育资源,依法规划我区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的招生范围和服务片区,制定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实施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示。
2、加强对各类学校入学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做好入学工作宣传和群众来信来访接待,设立专门举报电话和工作人员,接收群众举报,依法依规处理违纪违规事件。
3、严格执行市教委统一规定的操作时间和入学程序,进一步落实公示制度,包括:各校招生范围、招生计划以及接收学生的结果名单。
4、加强学校招生计划管理,严格电子学籍管理流程,加强对跨区流动学生手续的审批与监管。
(二)各小学、初中校
1、各中小学对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要加强领导,实行校长负责制。各学校要做好对教师、学生和学生家长的宣传引导,主动告知家长和学生本区新生入学的政策、方式和时间等。学校宣传工作实行“发言人”制度,采取多种方式讲明政策,树立我区教育的良好形象,工作中要热情接待咨询和信访,主动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保持社会稳定。
2、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严禁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测试和面试;严禁违规收取任何费用。
3、为保证各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严禁招生学校擅自接收已被其它校录取的新生,不允许出现学生与学籍分离现象。各中小学要严格按照40人班额标准落实招生计划,有条件的要开展小班化教学实验。
4、各中小学必须严格按照区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
(三)宣传与监督
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及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建设,各有关单位、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精心策划,严密组织,规范操作,杜绝违规现象发生。要面向社会做好宣传引导和信访工作,增加政策和工作程序的透明度,保证公开、公 正、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