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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教委关于2013年小学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4年04月17日13:39        手机看新闻

各学区、各小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依法保障我区适龄儿童入学权益,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3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3〕9号),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教委研究,并报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就2013年我区小学入学工作的有关事宜和要求,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学区、各小学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和《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继续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学校办学水平。着力完善义务教育入学规则,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促进教育公平,维护首都社会安定。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统筹,认真组织小学入学工作。

(二)坚持免试、就近,确保适龄儿童免试和就近接受义务教育。

(三)坚持依法操作,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作为规范办学的重要环节,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三、入学条件及方式

(一)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凡年满6周岁(2007年8月31日以前出生)且具有海淀区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应在规定时间,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并持全家户口簿、住房证明等资料,随监护人到义务教育责任学校登记入学。由于特殊情况没能登记入学,可由学区安置就读学校,对于教委和学区协调安置的适龄儿童,学校不得拒绝接收。严禁小学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幼儿接受义务教育。

(二)持有区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海淀区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等证明的适龄儿童按本市户口对待。

(三)公办学校按照相关协议接收共建单位职工子弟入学,区教委将严格控制共建单位数量和接收共建单位职工子弟数量。

(四)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在京暂住证、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在京务工就业证明、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全家户口簿等证明、证件,经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后,开具“在京借读证明”,到居住地所属学校联系就读,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可由学区统筹调配协调解决。

四、工作要求

(一)工作职责

1.区教委职责

依法规划本区每所公办学校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范围,建立控制跨区流动审核制度,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实施意见和工作时间表,统筹指导全区小学入学工作。加大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学校质量提升、特色建设等方面的宣传力度,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加强对各学区、各小学入学工作的指导、检查,依法处理违规违纪事件。

2.学区职责

各学区要成立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各小学入学工作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负责入学工作宣传,接待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协调处理各种特殊情况适龄儿童入学;联系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共同做好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在公办小学就读工作。

3.学校职责

各小学要成立招生工作办公室,严格执行市区JW关于小学入学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按市区JW统一规定的时间表和入学程序做好适龄儿童入学政策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各小学要依法规范操作,认真履行义务教育法定责任,确保学校义务教育服务范围内适龄儿童全部入学。在接收学生入学过程中,学校不能以招生已满额为由拒绝登记。确有困难的,由学校统一登记造册上交学区,由学区统筹安排。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各小学不得对媒体进行宣传报导。

(二)检查与督导

小学入学工作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各学区和各小学要高度重视,依法规范操作。

1.落实北京市《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意见》,加强依法监督力度,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中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测试和面试选拔学生,严禁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入学依据。严禁违规收取任何费用。

2.学校应首先接收义务教育服务范围内学生,保证本校义务教育服务范围内每个应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新学年开学时都能够入校就读,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辍学。

3.落实公示制度。各小学应在全区统一时间,于学校义务教育服务范围内公布以下内容:学校义务教育服务范围、招生计划、入学登记时间和地点、入学登记程序、咨询电话及相关要求。招生工作结束后,公示接收学生的结果名单。于9月5日前将新生名册上报小教科。

4.保证残疾儿童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各小学对居住在义务教育服务范围内,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安排其随班就读,实现“零拒绝”。特殊教育学校要按时做好新生入学工作。

5.各小学要加强对新一年级学生的电子化学籍管理。在规定时间内应将适龄儿童信息导入到电子学籍系统中。

2013年,区教委和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进行重点督导检查,对违反《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本《意见》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在全区通报批评,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责编:韩东钦(实习生)、林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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