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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之民法(一)

2014年02月27日17:50        手机看新闻

考点

常考题型

认知等级

出题概率

民法概述

单选

理解

民法的基本原则

单选、案例

理解并运用

★★

民事法律关系

单选、多选

理解

★★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单选、判断

理解

合同概述

单选、多选、判断

识记

合同的效力

单选

理解并运用

★★★

定金

单选

理解

人身权

单选

理解并运用

★★

继承

单选、多选

理解

★★

遗嘱

单选、多选、案例

理解并运用

★★★

一、民法概述★

(一)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调整对象

1.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2. 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人格关系、身份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公序良俗原则

(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一)概念

指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特征

1.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2.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3. 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三)要素

1. 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负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如合伙)。

2. 内容: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可当事人约定,也可法律直接规定。

3. 客体: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物权法律关系)、给付行为(债权法律关系)、智力成果(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人格利益(人格权法律关系)。

四、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

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 条件和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2年

(3)须由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

2. 法律后果

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不发生继承,不改变与其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但构成离婚的法定事由。主要法律后果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3. 撤销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切知道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撤销后,财产代管关系终止。

(二)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 条件和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申请顺序:a.配偶b.父母、子女c.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

女、外孙子女d.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前顺序不申请,后顺序不得申请。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

(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2. 法律后果

与自然死亡产生相同的法律后果。婚姻终止,继承开始。若与事实不符,宣告仍然有效,只有申请人申请撤销,才无效。宣告与事实冲突,以事实为准。人身、财产仍受保护,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即订立合同有效,订立遗嘱有效,且效力优于法定继承。

3. 撤销

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撤销后,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财产关系

(2)婚姻关系

(3)子女收养关系  

来源:京佳教育

(责编:实习生韩东钦、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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