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法中,《行政处罚法》是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同时,在常识的法律部分考试中,行政处罚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行政法制度。对于行政处罚的考察,我们说其重点主要集中在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行政处罚的设定两大块,掌握好这两大块,我们就可以说我们掌握好了行政处罚制度。所以,在这里教育专家就将行政处罚的这两大块知识给大家做一个详细的介绍。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具体惩戒制裁手段。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的行政处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人身罚
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人身罚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2、行为罚
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仅次于人身罚的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具体包括:(1)责令停产、停业,(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财产罚
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它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具体包括:(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
4、申诫罚
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它是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处罚方式。如警告就是最典型的申诫罚。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在法条中明确列举出的行政处罚的具体措施就只有六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拘留。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在行政处罚立法上的权力配置。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如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4、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委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按照本条的情形规定行政处罚。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6、除上述规定外,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以上有关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的内容,希望大家一定要牢牢记忆,这样考试的时候相信对于这一部分一定能凯旋而归。
来源:华图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