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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国家公务员面试热点之景点游览乱象

2014年01月23日16:54        手机看新闻

随着2014年国家公务员进入面试的名单陆续公布,面试已经迫在眉睫,而最难准备的社会热点新闻类成为了考生们普遍头疼的问题,该如何有效的备考此类面试题型,为此考研专家特准备热点、模拟及解析,希望可以帮助广大考生踏上胜利的彼岸。

热点概述

2013年的黄金周似乎就是2012年“黄金粥”的重现,依然看不到“长假”带给公众的闲适心情。

在网上流传的一句话道出了些许的无奈:“一行白鹭上青天,我被堵在最中间。”可不好受的不仅是民众,还有景区。乱扔垃圾、乱刻乱画等不文明现象,强制消费、“票种票”等“宰人”现象,让“黄金周”蒙上了“乱”的阴影。

乱象一:长假长堵

这个长假,全国至少有6.98亿人次出行。小客车免费通行大餐再次奉上,而紧接着上演的便是堵车大戏:高速公路部分路段又成了停车场,“斗地主”、下车遛狗,甚至到路边偷冬瓜等镜头接连进入人们的视野。路上车流阻滞,风景区里更是人山人海,西湖景区“法海都被挤下水”,南京中山陵景区国庆首日即迎来21.5万名游客,创下历史新高。

乱象二:香格里拉旅游乱象

“像你这样的,滚蛋!永远不要来香格里拉!”长假期间爆出的香格里拉旅游乱象令人触目惊心。导游把刀架在游客脖子上,并非孤例。执法者对游客的恐吓,正是野蛮导游在香格里拉野蛮生长的根源。

乱象三:一次性购票后却处处遇阻

到庐山旅游,购买了180元的进山门票,去往三叠泉看瀑布时却被告知还得买票。

庐山景区的进山门票上写着,自然景观一次性购票,也就是说这张门票相当于逛庐山的通票。三叠泉也属于庐山的自然景观,为什么还要再次售票?像三叠泉这样额外收费的景点在庐山还有很多,对于庐山的“票中票”现象,有网友做了个统计:如果全部看完这些景点,仅门票就要1396元,如包括索道和观光车等其他费用,则高达1792元。

游客刘小姐说:“就好像案板上的一块肉,进了景区被你割一块,我割一块,一块一块地割来割去。”

乱象四:滞留

10月3日凌晨,四川九寨沟,有近千滞留旅客要求退票,游客甚至“攻陷”了售票处。[ 来源:北京青年报《四问黄金周乱象》]

相关评论

@《旅游法》: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导、欺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游法》: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对于刻画、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文物、名胜古迹的行为,可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华东师范大学旅游系主任楼嘉军:旅游景区的管理应加强综合协调,解决预警机制不完善的问题。楼嘉军建议,旅游、交通等政府部门以及相关旅游企业要提前做好信息发布,便于游客规划和及时调整出行。[ 来源:中国新闻网《黄金周景区游览乱象频现 素质问题还是管理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旅游研究中心研究员刘思敏:现阶段疏通民众出游需求“堰塞湖”的根本之道是,在进一步切实推进带薪休假制度的基础上,推行积极措施保证传统节日可以处于休假状态,又不至于因为频繁的双休日调休严重打乱生活与工作节奏,也不至于影响休假的质量。[ 来源:北京青年报《四问黄金周乱象》]

@中国旅游研究院杨彦峰:就假日制度改革来说,再回到老路上去增加假期,肯定不是长久之道,现在看来关键还是《国民休闲纲要》,落实带薪休假,把压力释放到全年。[ 来源:北京青年报《四问黄金周乱象》]

模拟题

2013年10月1日新《旅游法》正式实施,其中对诸多“旅游乱象”如不文明行为,景区强制收费等现象的处罚措施作出一系列规定。对此,你怎么看?

参考解析

我认为,实施的新《旅游法》更多的是从整治“旅游乱象”的具体细节着手,体现了政府保障“旅游资源”合理使用者合法利益的决心,对我国旅游业健康发展及国人旅游素质的提高都有很重大的作用。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要彻底解决“旅游乱象”当务之急该是找准“病因”,我觉得主要是以下几个:

第一,游客“文明旅游”意识不到位,素质有待提高。从国外的“卢浮宫泡脚”“埃及神庙乱刻乱画”到国内“乱丢垃圾”、“不遵守景区规定”等,游客一方面是“黄金周”旅游的受害者,另一方面却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直接的“始作俑者”,这和游客素质不无关系。

第二,旅游乱象拷问旅游业界“良心”及管理。盈利似乎成为了每个企业可以推脱“企业责任”的最好借口,为了追逐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旅游业界的一条条隐形的产业链早已形成,其中以“强制性消费”为最,在这方面游客是受害者,提供服务的旅行社却并没能坚守自身的职业道德。此外,景区“票中票”等不合理收费现象本质上也和“单纯追逐经济利益”的旅行社并无区别。为此,旅行社和景区管理人员应该对此乱象负责。

第三,旅游乱象拷问我国休假制度。旅游乱象的出现和短时间内人员过度集中有很大关系,公众趁着“长假”去游览大好河山本没有过错,却也给景区和道路带来了难以承受的负担,而“休假制度”自然要为此承担一定责任。

所以,我认为《旅游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对游客、旅行社、景区作出约束,自然加大了“乱象”的违法成本,在心理上产生影响;但法律重在落实,在此过程中执法部门的“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显得非常必要。

此外,加强监督,听取民众意见,在法律实践过程中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并不断完善新《旅游法》将是更有益的长久之策。

新《旅游法》的出台在法律和行政约束手段层面完善了“旅游业”的制度建设,我认为应该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完善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设。

第一,采用多重手段提升民众素质。行政手段为硬约束,民众素质是软约束,要提升这软约束应该从改善思想做起。政府、社会、媒体应该形成合力,以“文明旅游”为主题,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广泛宣传,并纳入到公民教育体系,形成一股“文明、有爱”的社会风尚。

第二,旅行社与景区等提供旅游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强化责任意识。责任意识就建立在对“合理经济利益”有正确认识的基础上,并自觉接受社会公众与媒体的监督,自觉以建立健康绿色的旅游行业为目标,提供更多优质旅游服务,树立良好形象的同时,实现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政府应从宏观层面对“带薪休假”制度进行实质性的改革。在保障“长假”带来的经济刺激效应的同时,还能保障民众有闲适、舒心的假期质量。正如专家所说,在“带薪休假”的基础上,采取固定、可预期的“小连休”或另行补假的灵活措施或许效果会更好。当然,制度改革任重而道远,但只要能秉承坚决、民主、科学、公平的原则稳步推进,我相信会取得良好的效果。

新《旅游法》的实施是一个开始,而它的结束我想就是在绿色文明健康的旅游行业健康发展的可预期目标上。正如汪洋副总理所说,治乱必用重典。在政府这样的决心和引导下,旅游业必定会越来越好,公众的休假环境必定会越来越好。

来源:华图教育

(责编:王永战(实习生)、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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