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办法》,本市将督促招生管理部门及时公开招生政策、录取结果等情况。
据《青年报》报道,为维护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权威性、公正性、严肃性,新制订的《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自今年1月1日起实行。《办法》明确,要坚决查处利用调整计划降低标准录取考生的行为。
考务人员培训合格才能上岗
2014年“华约”联盟由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6所高校组成。中国人民大学2014年自主选拔录取招生暂缓一年,这不禁让人联想起该校招生就业处处长蔡荣生被调查一事,以及网上曝出的人大自主招生黑幕。与此同时,公众对招生透明的呼声愈加强烈。
新制订《招生监察工作办法》指出,招生监察工作应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强化对招生工作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以及对自主招生、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监督;支持依法实施的高校招生制度改革,支持招生管理部门和招生工作人员正确履职。
其间,还要开展考务人员队伍建设情况监察。会同招生管理部门制定考试命题、印题制卷、试卷保管、考试监考、阅卷评分、招生录取等环节工作人员的资格条件,并监督其执行情况。考务人员应经过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经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对不符合相关条件从事招生工作的行为进行查处、督促整改落实。
招生不得隐瞒办学类型、性质
根据办法,本市还将督促招生管理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查处在招生宣传中出现虚假不实内容、对考生及家长作违规许诺、隐瞒办学类型、性质、层次等行为。
本市还将坚决查处利用调整计划降低标准录取考生的行为。坚决查处不按考生志愿和成绩顺序录取考生的行为,以及违规降分录取的“点招”行为。对违反高校招生、考试管理规定的行为,构成违纪的,依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记者:刘昕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