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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導“誘奸”學生隻敗德不違法?

2014年07月14日08:43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新京報:博導“誘奸”學生隻敗德不違法?

  一則舉報廈門大學人文學院歷史系特聘教授、博士生導師吳春明,以學術經費開房,猥褻誘奸女學生的帖子在網上熱傳。近日廈門大學作出回應,學校已成立了專門工作組展開調查,調查期間中止涉事教師吳春明的研究生導師資格,停止其招生和指導研究生。

  教授“誘奸”女生涉嫌哪些罪名

  吳的行為可能不僅僅是“有違人倫,有悖師德”的問題,而是涉嫌強奸等多項刑事犯罪。

  目前,僅僅由廈大組織調查遠遠不夠,當地警方應及時立案偵查﹔而廈大先期介入,因受其職權和專業素養的限制,可能導致一些重要証據滅失,且將來難以取得,從而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

  根據報道所反映的情形來看,吳春明有可能涉嫌下面這樣一些罪名。

  一是涉嫌成立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該罪是違背婦女的意志,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制猥褻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女生網帖反映,吳春明“挑選老家在外地,溫順聽話的女生”,“伺機嚴厲批評”等,“多數女生事后敢怒而不敢言”,“有的甚至割腕自殺”,這說明吳春明對女生實施猥褻行為,違背女生的意志,符合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構成要件。

  當然,如果查明吳春明只是利用了帶研究生的便利條件,同學生進行了一些你情我願、各取所需的性因素的交易,恐怕還只是違反教師職業道德和紀律的行為。

  二是涉嫌成立強奸罪。該罪是違背婦女的意志,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與婦女性交的行為。該罪同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都有性的意味,都有強制手段,兩者的關鍵區別為,是否有發生性關系的意圖和行為(有意圖未得逞,成立未遂﹔有意圖已得逞成立既遂)。

  女生網帖使用了“誘奸”的表述,並附了吳春明在酒店裸露上身酣睡的床照,這還隻意味著吳同女生發生過性行為。如果女生雖然受騙,但同吳發生性關系還是出於彼此的自願,也不成立強奸犯罪。但是,吳春明若使用了“不就范即讓女生論文通不過或最終畢不了業”等言辭,使得女生不敢反抗,則成立了法律所規定的“脅迫”﹔若使用了藥物使女生漸漸昏睡,不知反抗,則成立了法律規定的“其他手段”,都是違背女生意志的表現,涉嫌成立強奸罪。

  三是涉嫌成立貪污罪。本事件中,若學生的舉報屬實,吳春明身為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其將學術經費用於同女生開房,當屬於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侵佔公共財物后用於個人的私欲,符合貪污罪的成立要件。從數額上講,貪污金額達5000元即成立犯罪﹔不足5000元,情節嚴重的也成立。

  鑒於上述理由,我認為,吳的行為可能不僅僅是“有違人倫,有悖師德”的問題,而是涉嫌刑事犯罪。女生的網帖應看成是向有關司法機關的公開報案,故當地警察應當主動介入,而不必等待廈大的移交。當然,司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應特別注意保護相關女生的隱私,擔心隱私不保應是該類案件長期難以浮出水面的重要因素。□劉昌鬆(律師)

  防止教師“招惹”學生,應有制度建設

  美國大學教師和工作人員手冊裡有這麼一條規定:嚴禁教師去“招惹”學生,或者更明白地規定不准和學生有任何的浪漫或兩性關系。

  我也是一位大學教師,對於此類事情多有耳聞。一般此類事件最后的處理結果,大多是大學為了“名聲”,涉事教授受個內部處分接著做教授,受害者得到一些維穩的安慰與補償,私了。所以,看到吳教授的這則新聞、丑聞,新倒不覺得,丑卻一如既往。

  近來此類事件頻發,這方面的制度建設也迫在眉睫。自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始,美國大學就建立了相關的規章制度,台灣也於2005年前發布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防治准則”。他們的一些做法和經驗值得我們借鑒。

  首先,我們要明白此類事件出現的根源。美國大學教師和工作人員手冊裡有這麼一條規定:嚴禁教師去“招惹”學生,或者更明白地規定不准和學生有任何的浪漫或兩性關系。這個規定產生於上世紀八十年代女權主義理論以及性騷擾教育在校園的普及。女權主義理論強調關注任何不平等的關系中的權力的作用,校園內一個常見的不平等的關系就是師生之間的戀情關系。在學校裡,毫無疑問,教師擁有權力,學生是弱勢群體。在教師與學生之間的不平等關系中,有權力的一方就可能會濫用權力,對沒有權勢的一方進行性威脅或性壓迫。所以,為了保護弱勢者的利益,美國大學從八十年代起紛紛制定規則,禁止師生戀,杜絕任何濫用權力的可能。

  如何杜絕呢?教授是成年人,有喜歡學生的權利,只是這種喜歡不能涉及權力,必須符合如下條件:一、不能是自己上課班級裡的學生﹔二、不能擔任她的學習顧問(輔導員)﹔三、不能擔任她的論文導師﹔四、不能擔任她的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五、如果她是本系學生,雖然上述條件都滿足,但如果你是系主任,或者任何有權力的領導,你還是不能追求。

  其次,要保護弱者,對涉事教授嚴肅處理。據報道,吳春明教授被“汀洋”網絡舉報后,四散謠言污蔑汀洋為“神經病”,以此狡詐抵賴,混淆視聽。面對這種情況,如何處理?按照美國的做法,不管什麼原因,不管是不是學生要利用老師等,隻要是師生戀或兩性關系存在,隻要這樣的事情被公開,學校懲罰的不是學生,而是老師,因為老師在體制上比學生有權力。如何處罰?等待涉事教授的是停聘或解聘。

  面對此類事件的頻發,不能僅僅是對涉事教授通報批評、內部處分或者停止招生資格這麼不痛不痒地處理,而是要加強相關制度建設,把教師的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霽舟(大學教師)

(責編:郝孟佳、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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