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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研究生“杀人犯”的十年洗冤录【2】

2015年07月27日08:26  来源:中国青年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一名研究生“杀人犯”的十年洗冤录

不死之囚

钟致远的抗辩,引起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重视。

2005年8月1日,湖南省高院裁定,湘潭市中院一审判决认定曾爱云、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由于曾爱云母亲残疾、家境贫寒,在高院二审期间,家人也无人出席开庭,双方并无多少接触。二审后,钟致远任务已完结,他以为事情会“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一时不再关心。

2005年12月,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审理曾爱云、陈华章故意杀人案,依旧判处曾爱云死刑,陈华章无期徒刑。

这一结果,让曾家人决心委托钟致远担任其二审上诉的辩护人。

2008年5月23日,湖南省高院在湘潭市开庭审理曾爱云、陈华章杀人案。

钟致远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湖南省高院曾请来公安部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的专家,对陈、曾二人进行心理测试,“可以认定陈华章对周玉衡实施了堵嘴、勒颈、抛尸等行为,而曾没有这些行为”。但这未被法院采信。

“其实这个案件很简单,只要把材料拿出来一看,任何有思维能力的人都知道是冤案!”

但这次,湖南省高院的裁定,居然支持了湘潭市中院的一审死刑判决。

“那时,我们的心都像掉到了冰窟窿里。曾爱云离死刑只有一步之遥啊。”钟致远说,湖南省高院第二次二审裁定书中称,从送检的曾爱云裤子口袋内可疑纤维中,有一根纤维与杀害周玉衡棕绳上的纤维形态、成分一致。这一检验使用的方式,是通过傅立叶显微红外光谱和扫描电镜—能谱/波普分析。

钟致远查阅专业法律书籍发现:傅立叶显微红外光谱和扫描电镜—能谱/波普分析是“种属”认定的方法。这种认定方法意味着,曾爱云口袋里的那根纤维和棕绳上的纤维是属于同一种类,不能说就是那一根。他将这一发现写进辩护词中,他还反驳了湖南省高院二审裁定书认定的作案时间、证人证言、作案动机等诸多问题。2008年6月底,他将辩护词邮寄给最高法负责死刑复核的法官。

最高法承办法官对此案十分重视,还到湘潭大学现场调查,并提审曾爱云,一个多月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了湖南省高院的死刑判决,发回重审。理由是:“本院认为第一审(湘潭市中院)判决、第二审(湖南省高院)裁定认定被告人曾爱云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案件又回到了湘潭。

2009年5月,湘潭市中院第三次一审,再次认定曾爱云“伙同他人、并直接实施了杀人行为”,判决曾爱云死刑。送达判决书到看守所时,几度被判死刑、又几次死里逃生的曾爱云无比愤怒,大吼道:“世上怎么有你这么蠢的法官!”但被看守所工作人员拦阻。

曾爱云向记者回忆,最初在看守所的那些年,他已经放弃了希望,身体也垮了。晚上睡眠不好,白天头痛晕眩。他当时最大的愿望是:“只要有人认真查出真相,哪怕自己关在牢里老死病死都行。”

2011年8月,湖南省高院作出第三次二审判决,以“(湘潭市中院一审)两次开庭中没有对定案证据进行举证、质证,程序违法”,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再次发回湘潭市重审。

“湖南省高院和湘潭中院都知道这是个烫手山芋,没人想接。”钟致远说。

从2011年8月湖南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到湘潭市中院立案时,已经是2012年7月,足足拖了近1年。按照规定,法院没有送达裁定书到看守所,曾爱云的手铐和脚镣是不能解除的。“享受死刑犯待遇的曾爱云,每天都得戴着手铐脚镣,晚上只能用一种固定的姿势睡一个多小时,我在旁边看着,他(曾爱云)走一步都很难。”钟说。

冤案背后,还有冤案

2013年4月17日,该案在湘潭市中院再次开庭审理。

形势已经悄然有了变化。2013年1月,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时强调:努力让人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句话,让钟致远铭记于心,也成了他在和法院人员交谈时常常念叨的话,“因为这对他们有威慑力啊。我感觉大环境已经变了,法官们不可能没有感觉。”

钟致远说,10年代理该案,以前只习惯手写辩护词和诉状的自己,居然也在60多岁时学会了用电脑打字。

他开始就该案在网上不断发表意见,以期引起舆论关注。可让他没有想到的是,这次判决也是整整27个月后才发出的。

在此期间,钟致远不断给湖南省委政法委、甚至湖南省委书记徐守盛写信陈情:即使中央政法委委派了公安部刑侦专家组来湘潭市调查核实,得出了“曾爱云没有作案时间”“该案的主要证据矛盾”等结论,然而,作为具体办理该案的湘潭市中院,由于以前曾经三次判决本案被告人曾爱云死刑,背负了历史包袱。该院以“被害人家属的工作不好做”等为理由,对于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院的指示精神采取“明拖暗抗”的手段,故意拖延,迟迟不予宣判。

钟致远告诉记者,曾担任过该案2004年一审辩护人的曾爱云的哥哥曾康,是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教授,并任职西南某市的区法院副院长。多年来,曾康不断给最高法、湖南省委政法委、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湖南省高院等单位写信陈述冤情,但均石沉大海。

2013年7月,该案第四次一审开庭后,曾康再度给最高法领导写信,并附上了钟致远的《辩护词》。此时,适逢党中央已经开始重视、解决死刑冤案的平反工作。不久,湖南省政法机关将此列为“2014年湖南省一号案”。

记者查证获悉,湖南省高院负责人也多次到湘潭调查、了解情况,和法官们商谈案情;并到周玉衡的老家衡山县多次做家属的工作,解释法院的判断。

看守所里的曾爱云也感受到了阳光的温暖。

7月23日晚上,曾爱云告诉记者,最初的七八年间,他对法院审理已经没有了信心。“反正随他们怎么搞吧,我不在乎了。”

但看守所的干警们对他很关心,常和他讲讲外面的形势、司法政策的变化。有的干警还提醒他多看看电视新闻,了解国家的变化,尤其是法治环境的变化。三言两语间,包含温暖。

“要是没有他们的关心,没有看守所干警们的帮助,我肯定撑不下去。”曾爱云说。

一些看守所里同被关押的人,也认为曾是被冤枉的,甚至还有“狱友”的亲人给他送钱送衣物。这让心若死灰的曾开始憧憬生的可能,有时候也在空余时锻炼下身体。

2015年7月21日上午,湘潭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据该院重审审理查明:被告人曾爱云、陈华章,被害人周玉衡均系湘潭大学机械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因周玉衡受到导师器重,陈华章对周玉衡心怀嫉妒。2003年10月,曾爱云与同班同学李某产生恋情,而此前李某与周玉衡已相恋多年。2003年10月27日傍晚,陈华章来到与周玉衡共同学习的湘潭大学工科南楼308室,将事先准备好的安定片捣碎并溶解、过滤后投放于周玉衡的茶杯中,周玉衡来到308室饮用后出现药物反应。当天19时28分许,曾爱云通过电话约周玉衡在湘潭大学图书馆前见面。19时50分许,服药后头晕乏力的周玉衡在陈华章的搀扶下与曾爱云、李某见面,随后陈华章以周玉衡身体不舒服为由将周玉衡扶回宿舍。21时许,陈华章又以到308室听歌为由,将周玉衡带到308室。此后周玉衡在该室遇害。之后,陈华章清理了现场,用周玉衡的手机卡分别给曾爱云、李某及周玉衡的室友发送了手机短信,事毕将周玉衡的手机卡连同剩余安定片丢弃。当天23时40分许,周玉衡的尸体被发现。

湘潭市中院此次重审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爱云杀害被害人周玉衡的证据中,曾爱云的有罪供述、陈华章指证曾爱云杀人的供述、证人李某关于曾爱云是否有作案时间的证据的真实性,均存有疑问,不能采信。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中,关于曾爱云的作案动机、是否与陈华章合谋、作案工具的来源及去向、有无作案时间等情节均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爱云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华章对被害人周玉衡怀有积怨,有作案的动机。陈华章作案前多次购买大量安定片并向周玉衡下药,下药后一直紧跟着周玉衡,在周玉衡已经回到寝室之后,还以去工科楼听歌为由,把周玉衡带到工科南楼308室,此后也一直与周玉衡在一起直至周玉衡遇害。之后,陈华章还实施了隐匿罪证、清理现场、发送短信掩盖真相等行为,因此,认定被告人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至此,被关押11年之久的曾爱云,终于获得了自由。

但曾爱云并不大认可法院作出的“疑罪从无”之判,他说,自己根本没有杀人,何谈疑罪?并委托钟致远上诉。

曾爱云对于今后的路该如何走,有自己的打算:“我想找一个稳定的活,好好干,不成为家人和社会的负担。”

中国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曾爱云的一审无罪判决也将直接影响到他当年的恋人李霞。早在2004年11月,李霞因为“故意作出曾爱云没有离开自己的供词,意图为曾爱云杀人案开脱罪责”,被湘潭市雨湖区法院以“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两年执行。

7月23日,记者联系湘潭市中院办公室负责人,表明了希望采访该案审理的情况,被婉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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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裴扬(实习生)、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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