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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政法干警筆試民法學答案及解析

2014年09月25日11:16        手機看新聞

一、單項選擇題:第1-35小題,每小題2分,共70分,下列每題給出的四個選項中,隻有一個選項符合題目要求,請在答題卡上將所選項的字母涂黑。

1、【答案】A【解析】民事主體自願進行的各項自由選擇,應當受到法律的保障,並排除國家和他人的非法干預。丙威脅甲,強行購買甲的物品,屬於非法干預,選A項。

2、【答案】B【解析】形成權包括追認權、選擇權、撤銷權。人身權、物權、知識產權、繼承權等屬於絕對權。債權屬於相對權。

3、【答案】C【解析】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但住醫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戶籍所在地遷出后至遷入另一地之前,無經常居住地的, 仍以其原戶籍所在地為住所。

4、【答案】C【解析】孳息是指物或者權益而產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種類物是指具有共同特征,用品種、數量、質量規格,即通過度、量、衡加以確定的物。主物是指獨立存在,與其他獨立物結合使用,並在其中發揮主要效用的物。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對流通范圍和程度有一定限制的物,如外幣、黃金、公民收藏的文物和運動槍支等。

5、【答案】C【解析】國家機關(某市公安局)、事業單位(某高校)也是獨立的法人單位,只是因為他們不具有盈利性特征,所以不是“企業法人”。 典型的企業法人可以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合伙企業一般無法人資格,不繳納所得稅,繳納個人所得稅。

6、【答案】D【解析】《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三條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7、【答案】A【解析】要式民事法律行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為,分類標准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否必須採用特定形式。主行為與從行為分類標准是民事法律行為相互間的關系。有償民事法律行為和無償民事法律行為,分類的標准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一方當事人承擔義務是否要求對方給付對價。諾成性民事法律行為和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分類的標准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否以交付實物為條件。

8、【答案】B【解析】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無代理權,但由於本人的行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表象,而與善意第三人進行的、由本人承擔法律后果的代理行為。

9、【答案】C【解析】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訴訟時效中斷法定事由包括提起訴訟(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承諾)。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法定事由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訴訟依法暫時停止進行,並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繼續進行的情況,又稱為時效的暫停。對此,我國《民法通則》第139條予以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訴訟時效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10、【答案】A【解析】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加工三種方式。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不同財產互相滲合,難以分開並形成新財產。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緊密結合在一起而形成的新的財產,雖未達到混合程度但非經拆毀不能達到原來的狀態。加工是指)通過特殊處理使原材料、半成品變得合用或達到某種要求或指為改善外觀、味道、用途或其它性能而工作。甲誤將乙所有的玉石雕刻成玉墜。甲的行為屬於加工。加工失誤按照過錯大小進行賠償。

11、【答案】A【解析】動產物權是指以動產為標的的物權。動產所有權、動產質權、留置權則是動產物權。

12、【答案】A【解析】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后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應負返還的義務。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

13、【答案】D【解析】物權法在對按份共有物的處分問題上兼顧效益原則和公平原則,實行“多數決”原則。即: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即可處分共有物。對於共有物進行重大修繕也是規定了要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這樣規定既能體現物盡其用的原則,又能兼顧多數共有人的利益。

14、【答案】D【解析】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用益物權,是物權的一種,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權利。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涂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擔保物權,是與用益物權相對應的他物權,指的是為確保債權的實現而設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財產的交換價值為內容的權利。抵押權、留置權屬於擔保物權。

15、【答案】B【解析】法律對取得物權的時間有不同的規定,有的需要依法進行批准或登記,經批准或登記后才能取得物權。例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且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后,還必須經依法登記,領取土地使用權証,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權,此登記具有生效效力。但是,對於農村土地承包取得的土地經營權,為切實保護廣大農民的土地權利,減輕批准登記可能給農民帶來的負擔,《土地承包法》第22條明確規定“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這就是說,依法簽訂的承包合同一經成立,立即產生法律效力,承包方即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不需要辦理其他批准、登記手續。或者說,土地承包合同是土地承包者賴以行使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合法有效依據。

16、【答案】C【解析】《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權﹔(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17、【答案】A【解析】返還原物請求權是指物權人要求物權佔有人返還其佔有的物的請求權。《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佔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佔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18、【答案】A【解析】按照債的設定及其內容是否允許當事人自由決定,債可以分為法定之債和意定之債。這種分法是債的分類中的最基本的分法。意定之債,是指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的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的發生、內容等都是根據當事人自己的自由意思來決定的債。最典型的意定之債是合同之債。法定之債,是指債的發生、內容都是由法律予以規定的債,如侵權行為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

19、【答案】D【解析】無因管理,是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損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僅為他人),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

無因管理必須滿足三個要件:1.無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2.無因管理必須是為了他人的利益。3.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無法律上的義務。誤將他人的牛當自家的飼養,將他人拋棄的病羊領回家飼養,管理人的管理的出發點並不是為他人利益服務出發。盡管最終導致他人獲益,也因其本意是為了自己利益,導致無因管理不成立,此處,應當為誤信管理。無因管理是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主動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參加志願者活動不一定是為避免造成損失,不符合定義。

20、【答案】B【解析】:合同解除權就是合同當事人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權利,它的行使直接導致合同權利義務消滅的法律后果。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是《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單方當事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權的五種情形之一。

21、【答案】B【解析】債的消滅,也稱債的終止,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復存在的法律現象。債的消滅的原因主要有:

(一)清償。清償,亦即履行,是指債務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務人清償了債務,債權人的權利實現,債的目的達到,債當然消滅。

(二)抵銷。抵銷,是指二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以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抵銷依其產生根據的不同,可分為法定抵銷和合意抵銷。

(三)提存。提存,是指債務人於債務已屆履行期時,將無法給付的標的物交提存機關,以消滅債務的行為。

(四)免除。免除,是指債權人放棄債權,從而解除債務人所承擔的義務的單方行為。

(五)混同。混同,是指債權與債務同歸於一人,而使債的關系消滅的事實。

(六)債務更新。債務更新,又稱為債務更改,債務更替,是指當事人雙方以成立新債務而使舊債務消滅的法律行為。B項符合抵銷情形。

22、【答案】B

【解析】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格式條款凡是具備合同絕對無效條件之一的,一律無效;凡是規定造成對方人身傷害而予以免責的,規定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而予以免責的條款的一律無效;凡是免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當事人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一律無效。B項符合無效情形。

23、【答案】A【解析】按照合同法第251條的規定,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因而也就有相應類型的合同。

24、【答案】B【解析】根據《合同法》第115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5、【答案】B【解析】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根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重婚是婚姻無效的情形之一。

26、【答案】D【解析】可撤銷婚姻,是指當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婚姻,或者當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結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過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關系失去法律效力。 《婚姻法》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7、【答案】D【解析】 隱私是指一個自然人擁有的與社會公共生活無關的個人生活的信息和個人生活的資料,如一個人的身高、體重、年齡、三圍、飲食愛好、收入、性關系史等,而在這之中有關的個人生活信息和個人生活資料稱為隱私,是隱私的核心之部分。

28、【答案】D【解析】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基於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實而在子女與父母親之間形成的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又稱為親子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及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規沒有對聲明斷絕父母子女關系作出具體的規定,因此,聲明繼絕父母子女關系沒有法律依據,依法不受法律保護。

29、【答案】D【解析】自然血親隻能因一方死亡而終止,任何人為的原因都不能引起自然血親關系的消滅。即使子女被他人收養,其法律后果也只是終止了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他們之間的血緣聯系並不消滅。

30、【答案】B【解析】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租賃的汽車不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30、【答案】A【解析】.《繼承法》第25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集成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手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32、【答案】D【解析】:《繼承法》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証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根據法律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不可以當遺囑見証人。

33、【答案】D【解析】共同危險行為是指數人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並造成損害結果,而實際侵害行為人又無法確定的侵權行為。 共同危險行為成立后,雖然真正侵害行為人隻能是其中一人或一部分人,但如果無法確定誰是真正的侵害行為人,共同實施危險行為的數人承擔連帶責任。

34、【答案】D【解析】《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准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根據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以買賣、贈予等方式轉讓拼裝或已達到報廢標准的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損的,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並且沒有法定免責事由。由於保險公司不會對拼裝或已達報廢標准的機動車進行交強險的承保,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直接就全部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5. 【答案】C

【解析】《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一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四十二條: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四十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二、簡答題:第36~38小題,每小題10分,共30分。請將答案寫在答題卡指定位置的邊框區域內。

36. 簡述遺囑的有效條件。

答: 所謂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遺囑共有以下幾個特征: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緊急情況下,才能採用口頭形式﹔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 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患有聾、啞、盲等生理缺陷而無精神病的成年人,他們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因此他們也可以立遺囑。

(二)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實具體體現在如下幾種情況中:1、脅迫遺囑人所立的遺囑;2、欺騙遺囑人所立的遺囑;3、被非遺囑人假造的遺囑;4、被篡改的遺囑;5、遺囑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所立的遺囑。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第二、三、四款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三)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在現實生活中,常見到丈夫立遺囑不經妻子同意便處分了全部夫妻財產,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九條規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 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撤銷。

(四)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內容不合法的遺囑主要有三個情況:1、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2、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3、遺囑內容違反其他法律。

37、簡述人身權的概念和分類。

答:人身權又稱人身非財產權利,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與其人身不可分離的,以特定精神利益為內容的民事權利。人身權和財產權都是民事權利,具有民事權利的共同特征。但人身權與財產權相比較,又具有自身的法律特征:人身權與人身緊密聯系,具有不可分離性﹔人身權沒有直接的財產內容,是一種非財產權﹔人身權雖無直接的財產內容,但它與財產權又有著密切聯系﹔人身權為絕對權。

按照人身權的主體不同,可將人身權分為自然人的人身權與法人、其他組織的人身權。

法人、其他組織與自然人雖然都具有民事主體資格,但法人、其他組織畢竟是社會組織而不同於自然人,這就決定了法人、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與自然人的人身權有其共性,又有其特殊性。

1.法人、其他組織作為一種社會組織,不享有與生命密切相關的人身權,如生命權、健康權、肖像權、婚姻自主權等。

2.法人、其他組織的人身權一般來說與物質利益有較為密切的聯系,尤其是企業法人,其人身權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無形資產,其本身就是一筆難以計量的財富。企業法人、合伙的某些人身權如名稱權,既是人身權又是財產權。

3.由於法人、其他組織的某些人身權又是財產權,因而法人、其他組織的某些人身權可以依法轉讓。如《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企業法人、個人合伙的名稱權可以依法轉讓。

4.正因法人、其他組織的人身權具有上述特點,決定了對法人、其他組織的人身權的侵害,往往隻會給法人、其他組織造成財產上的損害。盡管有時也可能造成非財產損害,但這種非財產損害也僅指除精神損害以外的非財產損害。法人、其他組織作為一種社會組織,不可能產生精神損害。

根據人身權的客體不同,可將人身權分為人格權和身份權。

1、人格權是指作為民事主體必須具備的、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的、並為法律所承認和保護的民事權利。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肖像權等。

2、身份權是指民事主體基於某種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身份利益為客體的一種民事權利。身份權包括:親權、配偶權、榮譽權、親屬權等。

38.簡述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答:違約責任的形式,即承擔違約責任的具體方式。對此,民法通則第111條和合同法第107條做了明文規定。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據此,違約責任有三種基本形式,即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和賠償損失。當然,除此之外,違約責任還有其他形式,如違約金和定金責任。

(1 )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合同法》第116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合同法》第 114 條第 3 款: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2)損害賠償。損害賠償:是指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時,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經濟補償。范圍: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但不包括非財產損失,即精神損害。《民法通則》第113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雙倍返還))限制規則:合同預見規則、減輕損害規則、損益同銷規則。《合同法》第119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3 )繼續履行。繼續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機關作出要求實際履行的判決或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民法通則》第110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4)其他補救措施。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民法通則》第111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賠償損失。《民法通則》第112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三、論述題:第39小題,20分。請將答案寫在答題卡指定位置的邊框區域內。

39.論述債的概念和債的發生原因。

答:法律上的債,是指特定當事人之間得請求為特定行為的法律關系。我國《民法通則》第 84條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履行其義務﹔債務人有義務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為特定行為以滿足債權人的請求。

債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

債是民事主體之間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法律關系,因而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不具有法律屬性,不是由法律保護的非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關系,不屬於債。如所謂的"人情債"即不為法律上的債。

債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法律關系有發生在特定人與不特定人之間的,有發生在特定人與特定人之間的。債是發生於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即債的主體各方均須為特定人。債區別於其他法律關系的根本特征在於債是特定當事人間的關系,因而債為相對的法律關系。?

債是特定當事人間得請求為特定行為的法律關系。債作為一種特定人間的法律關系,以當事人間得請求為特定行為為內容,因而債是以請求權為特征的一種法律關系。當事人間得請求為的特定行為是一種會給當事人常來財產利益的行為,又稱為給付,因而債屬於財產法律關系。可見,法律上的債不僅僅指給付金錢,其他諸如當事人間得請求提供勞務、交付貨物、移轉權利等的法律關系也為債。?

債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規定而發生的法律關系。法律上的債既可因合同發生,也可因法律規定而發生,因而其有極廣的適用范圍,而不單指基於當事人約定而發生的法律關系。

債的發生原因,又稱債的發生根據。因為任何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終止都是以一定的法律事實為根據的,所以債的發生原因也就是引起債的關系產生的法律事實。?

債的發生原因依其是否依當事人自己的意思而發生的,而分為法律行為和法律規定。基於法律行為發生的債通常稱為意定之債,基於法律規定而發生的債通常稱為法定之債。在各國法上,可發生債的法律事實主要有合同、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及其他。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在當事人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因此合同是債的發生根據。合同之債是當事人在平等基礎上自願設定的,它是民事主體主動參與民事活動,積極開展各種經濟交往的法律表現。同時,隻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產生合同之債,合同之債媒介著正常的經濟聯系,維護著正常的經濟秩序。所以,合同之債在社會經濟生活中佔有重要的地位,合同是最常見的、最主要的債的發生原因。

(2)無因管理。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對他人的事務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行為。因無因管理行為雖違反禁止干預他人事務的原則,但卻是一種有利於本人,有利於社會的互助行為,所以法律為鼓勵這一行為而賦予其阻卻違法性。無因管理一經成立,管理人與本人間也就發生債權債務關系,管理人有權請求本人償還管理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本人有義務償還。無因管理為法律規定的債的發生原因。因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稱為無因管理之債。

(3)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而獲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損害的事實。因為不當得利是社會經濟生活中出現的一種不正常現象,在社會生活中任何人不得無合法根據地取得利益而致他人損害,因此,依法律規定,取得不當利益的一方當事人應將其所取得的利益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受損失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取得利益的一方返還其不當得到的利益。因此,不當得利為債的發生原因,基於不當得利而產生的債稱為不當得利之債。

(4)侵權行為。侵權行為是指不法地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應負民事責任的行為。在民事活動中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受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負有不得非法侵害義務。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的,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受侵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侵害人賠償損失,侵害人則負有賠償損失的義務。因此,因侵權行為的實施在受害人與侵害人間形成債權債務關 系,侵權行為也是債的發生原因。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債稱為侵權行為之債,也有的稱為損 害賠償之債。但損害賠償之債較侵權行為之債的范圍更廣,因違反合同等而發生的損害賠償 之債也為損害賠償之債,卻不屬於侵權行為之債。

(5)其他原因。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是債的發生的主要原因,除此以外,其他的法律事實也會引起債的發生。例如,拾得遺失物會在拾得人與遺失物的所有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因防止、制止他人合法權益受侵害而實施救助行為,會在因實施行為受損害的受損人與受益人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因遺贈會在受贈人與遺囑執行人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因締約過失,會在締約當事人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

四、案例分析題:第40~41小題,每小題15分,共30分。請將答案寫在答題卡指定位置的邊框區域內。

40.(1)問:唐某與甲商場之間的買賣合同效力如何?為什麼?

【答案】變更或撤銷。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71條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合同法》第54條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合同。本案中,當事人因對標的物的價格的認識錯誤而實施的商品買賣行為。這一錯誤不是出賣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標錯價簽造成,這一誤解對出賣人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所以,根據本案的情況,符合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應依法認定為屬於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

(2)甲商場是否有權要求唐某退貨或初中價款?為什麼?

【答案】有權。可變更、可撤銷合同被依法撤銷后,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法》第56條),即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就是無效的,而不是從被撤銷之時起無效。一旦合同被撤銷,合同關系不復存在,原合同對當事人不再具有任何約束力,當事人也不得基於原合同而主張任何權利或享受任何利益。

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合同法》第58條)。

商場若行使撤銷權可以撤銷買賣合同,要求唐某退貨﹔商場若行使變更權,則可以要求唐某補足價款。

41. (1)問:銀行是否對該汽車享有抵押權?為什麼?

【答案】銀行對該汽車不享有抵押權。根據我國《物權法》180規定:交通運輸工具可以抵押。《物權法》第188條規定:交通運輸工具的動產抵押,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因該車未辦理抵押登記,故銀行不享有抵押權。

(2)銀行是否有權對該8萬元主張權利?為什麼?

【答案】有權。因為銀行和劉某之間簽訂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雖然抵押權未成立,但債權是成立的,銀行可以依該合同向劉某主張該8萬元的賠償款為銀行所有。

來源:祖華教育  

(責編:郝孟佳、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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