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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受害事件頻發不能僅停留在嫌疑人被繩之以法

孫 強

2014年10月10日13:17    來源:人民網-教育頻道    手機看新聞

從揚州女童遇害,到珠海男童被鐵鏈拴行,再到河南平輿多名小孩當街被砍,一幕幕兒童被害、被虐、被砍的悲慘景象,呈現在世人面前,不斷刺激著眾人的神經。有人憤慨之,有人遷怒之,有人則已麻木。類似事件一二再、再二三地重復上演,眾人除了廣泛“吐槽”,情緒化反應之外,好像沒有實質性的措施去應對。往往激憤之后,下一樁兒童受害事件又在暗中潛藏。

難道頻頻發生的兒童受害事件,還不能引起我們極大的反省嗎?如果這些事件不能引起我們對兒童生存環境,尤其是兒童保護機制的系統性反思,並進行認真的改革,那麼我們的大眾很可能在重復發生的兒童受害事件中變得麻木,或者喪失理性,將不滿的情緒洒向相關部門。

我想,兒童受傷害不能僅僅停留在嫌疑人被繩之以法,當事人被批評教育上,還應該更深層地考慮,更系統的反省。

因為在一些法治較為完善的發達國家,一旦發生兒童惡性受害事件,往往能促成國家對兒童保護機制不足的系統性反思,並進行政策、立法層面的改革與完善。如1994年美國女孩梅根遭性侵致死,直接促使美國各州頒布梅根法案﹔1997年日本神戶市發生兩名兒童被害的酒鬼薔薇事件,則推動了日本《少年法》的修改。如此等等。

相比之下,我國兒童法律體系的修改完善顯得相對滯后,沒能跟上事件發生的步伐。往往事件發生后,很長一段時間法律卻沒有半點修改的跡象,這又為下一樁兒童受害事件埋下了隱患。雖然目前我國兒童保護法律體系已基本形成,並初具規模。然而,其缺陷也很明顯,立法理念的落后、立法技術的粗糙、立法形式的分散及立法內容的空白等等,都需要我們根據不斷發生的兒童傷害事件去更新、去完善、去修改。隻有這樣,我們的兒童才能在法律上得到切實保護。

一個法治健全的社會,必將是弱者的權利,尤其是兒童,得到切實的保護﹔相反,一個法治不夠健全的社會,弱者的權利最容易受到侵害。這也許就是法治相對完善的國家給我們的啟示吧!

除此,保護兒童免受傷害,更需要一套能夠切實執行義務的體系,需要有一套保護系統安全網。迄今已有美國、英國、澳大利亞、芬蘭、瑞士、日本、韓國等27個國家設立了救助兒童組織。其中,英美等國在保護兒童問題上設立了一套明確的系統和相關法律規定,從規定義務舉報人、舉報途徑和程度認定,到調查事實與兒童安置,均有法可依,責罰分明。由此可見,我們在這一方面也是有欠缺的。

保護兒童免受傷害是政府的責任,更是社會共同的責任。我國是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締約國,保護兒童權利是我國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然而,僅靠政府,僅靠既有的法律框架,還遠遠不夠。因為不管我們的政府多麼強大,也有法律難以觸及的地方,即便法律再完善,也沒法保証所有的角落都被正義之光照耀。這就需要大量非政府組織,甚至全社會的民眾積極參與進來,行動起來。我們自古就有,“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傳統美德,這需要進一步發揚。尤其在弘揚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今天,每個人都有關愛兒童、保護兒童的義務。可以說,保護兒童,人人有責。關愛兒童,人人有份。

(作者為哲學博士,教育學者,中國青少年研究會會員)

(責編:賀迎春、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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