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慧卿繪
上海市委常委會近日審議通過《上海市地方公辦高等學校總會計師管理辦法》(簡稱《辦法》),上海地方公辦高校將設總會計師專掌大學財權。此舉被認為是完善學校治理結構、規范財務行為的重大制度安排。
值得關注的是,在之前《教育部公開選拔直屬高校總會計師公告》中曾明確,高校總會計師應“認真貫徹執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執行黨委決議,積極配合校長開展工作,顧全大局,團結協作。”而此次上海的辦法則規定,“學校按規定對大額資金的使用,建立由總會計師與學校主要負責人聯簽制度,總會計師擁有大額資金流動聯簽權。”從“協助”到“聯簽”,高校財務制度改革邁出了實質性的一步。
——編 者
對大額資金流動,總會計師有與學校主要負責人聯簽的權利
“地方公辦高校總會計師應當由專業人士出任”,讓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上海此次出台的辦法令人矚目。
根據《辦法》高校總會計師將履行8項工作職責,具有5項工作權利。
其中,8項工作職責包括:負責會計核算和財務報告,確保會計信息的真實和完整﹔加強會計監督,負責或參與財務風險管理、償付能力管理,保護學校財產安全完整﹔加強校內財務會計管理基礎工作和基層建設﹔組織清產核資,加強資產管理,保護國有資產完整和保值增值﹔組織落實審計意見,監督執行審計決定﹔落實學校主管部門、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5項工作權利包括:參加重大經濟事項決策﹔對重大決策和財經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對內部控制制度實施監督檢查﹔對學校及二級單位財務部門負責人的任免、考核提出意見﹔學校按規定對大額資金的使用,建立由總會計師與學校主要負責人聯簽制度,總會計師擁有大額資金流動聯簽權﹔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經濟上造成損失、浪費的行為,有權制止或糾正,並報告學校主要負責人,制止或糾正無效時,應及時向學校主管部門報告。
上海的高校總會計師將由政府相關組織部門選拔、任命。總會計師需要輪轉,在同一所高校內任職一般不超過兩屆。一位知情人士表示,20世紀90年代末以來,高校擴招擴建、科研項目、基建項目、物資採購大量增多,導致近年來高校腐敗案件發案量持續走高。設立總會計師崗並實行輪轉,建立總會計師與高校主要負責人聯簽制度,是從制度層面規范大學經濟行為,避免主要負責人“一支筆”帶來的風險。
如何處理日趨復雜的財務關系,成了高校管理者面臨的重要課題
地方出台高校總會計師管理規范雖屬首次,我國推動高校總會計師制度設立的步伐卻早已啟動多年。
早在1979年,原教育部《部屬高校〈會計人員職權條例〉實施細則》就規定,高校一般應當設置總會計師,建立總會計師經濟責任制。在之后30多年的時間裡,涉及公辦高校設置總會計師的法律法規、規章文件約有20次。2011年教育部和財政部頒布《高等學校總會計師管理辦法》﹔2011年年底,教育部更是首次在其直屬高校公開選拔總會計師,6所高校被列入試點﹔2013年3月,教育部再次發出公告面向全國公開選拔武漢大學等10所直屬高校總會計師。高校財政大權已經逐漸打破了由學校行政負責人掌管的局面,走向經費管理專業化。
可見,高校總會計師雖是“老詞”卻頻有“新規”,這一番制度的演進,也反映出我國高校經濟結構與管理方式近些年來的巨大變化。
近年來,隨著改革的深入,大學逐漸成為面向社會自主辦學的法人實體,從單純依靠財政撥款,到擁有包括財政撥款、科研經費、社會捐贈、教育基金多種渠道,高校已經形成了多元化、多層次的資金格局。
“伴隨著資金格局的變化,高校的財務關系也日趨復雜。”有專家指出,如何對龐大的高校經費進行管理和使用,如何處理高校與高校、高校與個人、高校與相關單位和機構之間縱橫交錯的財務關系,成了高校管理者面臨的重要課題。
“懂的人知道風險,不懂的人不知道深淺。”湖南省財政經濟學院伍中信教授曾這樣形容高校財務領域“外行管內行”的危險局面。很多高校由副校(院)長兼任財務管理崗位,他們往往不是專業人士,缺乏對資金管理與使用的專業背景,財務管理也只是他工作的一部分,這不但易造成資金使用效率低,還有可能因此忽視財務風險。
於是,既精通財務管理,又掌握教育科研規律的總會計師便成為高校的迫切需求。通過高校總會計師的專業工作,加強高校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既有利於政府加強對高校的監督,也有利於優化高校內部治理結構,提高資金運用和資產管理水平,防范財務風險。
總會計師不只是個“管賬的”,更是參與高校發展規劃的重要管理者
作為完善與改革大學內部治理結構的重要舉措,高校總會計師對於推動現代大學制度的實現極具現實意義。
“高校總會計師的選拔要注意與現代大學制度銜接。”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暉說,“現代大學制度應當實現大學自主管理,可現在很多時候我們還是主要依照行政指令對高校進行管理,缺少法理依據的話,就經常會遇到一些問題,最終還是要訴求於行政部門。”
這就需要避免行政級別造成高校總會計師工作尷尬的局面。有專家分析,“職稱歧視”和行政級別正是30余年阻礙高校總會計師腳步的深層原因。盡管按照相關規定,總會計師為學校副校級行政領導成員,但由於現行《總會計師條例》規定,“凡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在行政領導成員中不再設與總會計師職權重疊的副職”。也就是說,許多高校面臨著如設立總會計師職位,就會“擠佔”行政職位的尷尬。北京師范大學教授洪成文則指出,總會計師設置的困難重重,與高校和主管部門之間的博弈不無關系。
同時,在相關財務制度尚未充分建立的前提下,總會計師和主管財務的副校長,到底誰更“說了算”也成為高校總會計師在履行職責時不得不面對的現實問題。有專家指出,要解決這一問題,就必須提高總會計師在高校的實際地位。近些年先后發布的《高等學校財務制度》和《關於開展“教育經費管理年”活動 進一步用好管好教育經費的通知》,正是通過完善高校財務管理制度,為總會計師保駕護航。
當然,觀念的轉變至關重要。教育部相關負責人曾介紹,“總會計師不只是個‘管賬的’,更是真正了解、參與高校發展實際、未來規劃的重要管理者,隻有從高校整體發展的更深遠角度來看,才能認識到這個職位存在的重要價值”。
《 人民日報 》( 2014年08月13日 15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