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遼寧高考體育加分造假事件被媒體披露后,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抨擊高考加分政策之聲不絕於耳。一些評論認為,高考加分滋生了舞弊和腐敗,損害了教育公平和社會公平,應該徹底取消,回歸“裸考”,使所有考生“公平”地站在同一起跑線上。高考加分(照顧)政策幾乎是與高校考試招生制度相伴而生的,它因何而存在?又何去何從?我們應當理性地分析。
在我國,高考被賦予了遠遠超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的功能。首先,究其本質而言,高考就是一種選拔性考試,目的是為了高校選拔適合於自己培養的生源,服務於高校培養人才的職能。與此同時,作為入學主要依據的高考事實上被賦予了引導中小學教育的功能,“你怎麼考我就怎麼教、你考什麼我就學什麼”,高考就是“指揮棒”,“應試教育”由此而生。再次,由於中國社會由來已久的二元結構,接受高等教育是改變身份、改變社會地位的重要途徑,因而高考被賦予了促進社會流動、維護社會公平的功能,高考及招生錄取中的公平備受關注。
恢復統一高考三十多年來,對高校招生制度的改革探索一直在進行,既有高考科目、考試內容的改革,也有招生錄取方式方法和技術手段的改革等。另一方面,改革的重要取向是如何減小高考“一考定終身”、“分數決定論”帶來的負面影響,積極探索構建基於統一高考的多維考察、綜合評價、多元錄取的高校招生制度。改革是為了更好地發揮高考的正向功能,“三個有利於”是高考制度改革的原則和出發點,即有利於高校選拔人才、有利於引導素質教育、有利於維護教育公平和社會公平。
高考加分照顧政策的出台和不斷調整是整個高考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對少部分特殊考生在高考基礎上適當加分或在錄取中適當照顧,目的就是要在制度設計上對考生行為和境況有所鼓勵、有所引導、有所補償,究其出發點而言,是與“三個有利於”原則一致的。如,給省級優秀學生、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適當加分,體現了對德智體全面發展的鼓勵,是對素質教育的積極引導﹔給奧賽獲獎、科技發明、文體特長等學生適當加分,體現了對有特殊能力和潛質的學生的鼓勵,有利於高校選拔人才﹔給見義勇為者、烈屬子女適當照顧,體現了對特殊貢獻的補償,給少數民族、歸僑適當加分體現了對弱勢群體的補償,有利於維護社會公平。可見,設計合理的高考加分制度能構成對高考統一錄取的有益補充。
給部分學生加分,是否打破了“分數面前人人平等”的規則,造成了高考不公平?這裡有一個如何理解“公平”的問題。分數面前人人平等是一種基礎性公平,所以高考成績仍然是高校錄取的最主要依據。但同時它只是一種形式層面的公平。由於考生的地域、城鄉、社會階層、教育資源等方面的差異,每一個考生站在高考面前本身就是不平等的,在政策上進行力所能及的“差異補償”,這是追求更深層面的“公平”,所以有了給弱勢群體適當加分、實施“中西部地區招生協作計劃”和“農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這樣的舉措。而作為教育選拔考試,高考錄取更深層面的公平應體現在“人盡其才”、“唯才是舉”上,特別是對那些具有學科特長和創新潛質的優秀學生,應當有相應的政策支持,使他們能被選拔出來。我們必須把高考“公平”的價值追求與高考選拔人才、引導素質教育的功能統籌考慮。我們要追求公平,但不要固守那種沒有效率的公平。實踐証明,把高考作為高校錄取的唯一依據,“一考定終身”、“唯分錄取”不利於高校選拔人才,不利於引導素質教育,一味強調“分數面前人人平等”這樣的形式公平並不可取。
高考加分制度受到質疑和詬病,一方面有制度本身有待完善、加分項目設計不盡合理的原因,更多的是緣於執行過程不規范、管理不到位而產生的問題。舞弊造假、錢權交易、滋生腐敗,並非高考加分制度本身所致,我們要堅決打擊舞弊造假和腐敗行為,增加高考加分的透明度,但不能因此全盤否定高考加分制度,那樣無異於“把孩子和臟水一起潑掉”。
(作者系北京物資學院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