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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護女生不受傷害?

2014年07月14日07:11    來源:北京青年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如何保護女生不受傷害?

  廈門大學教授猥褻誘奸女生案,校方已經啟動調查,當事教授已被中止導師資格。但一個問題還需要深入思考,究竟怎樣保護女生的權利,讓她們不再受到傷害?

  假如此事最后的定性就是“誘奸”,那麼,這名教授最多隻能被行政和黨紀問責,即開除公職、黨籍,並不能追究法律責任。可是,這名教授是利用導師職權所進行的“誘奸”,這就不僅僅是誘騙女性那麼簡單,很有可能是其用職權威逼利誘,而受害的女生本人並不情願(如果情願,為何有女生在事后割腕自殺?),但事后礙於面子(考慮到家人)和自己的前途(能否順利畢業、拿到學位、以及今后的事業發展、家庭生活),不敢報案,這從性質上應屬於強奸案,但卻被視為“誘奸”,於是加害者隻違紀不違法,逍遙法外。

  所以,不能簡單就把這一事件的性質定性為誘奸,而應該由司法機關深入調查,還原真相——在“誘奸”女生過程中,這名教師有否脅迫、恐嚇,是否違背女生意願,在事后,是否威脅不得報案?雖然個中關系很復雜,但從保護女生的權利出發,必須調查清楚。另外,對於發生在師生之間的這種“誘奸”,我國的法律是否存在空白,也值得檢討。一些輿論呼吁女生增強權利保護意識,加強自我保護,這當然很重要,但如果遇到禽獸教授,利用各種手段要挾,處於弱勢的女生,恐難逃出魔掌。

  如何保護女生,完善法律,對當事教授進行嚴懲,只是一方面,更需要從制度上加以防患。我國大學目前至少缺乏兩個基本制度。

  一是禁止師生戀制度。在國外大學,從利益回避出發,是禁止師生戀的,一旦師生戀被發現,教師將離職。這一制度的好處在於,明確告訴所有師生,師生的關系界限在何處。可我國卻沒有這樣的制度,有的老師,甚至就用職權威逼利誘學生發生、保持關系。

  二是學生自治制度。在現代大學中,學生自治是和學術自治、教授治校同樣重要的內容,一方面,通過學生自治,學生可進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另一方面,通過學生自治,可以有效維護學生的權利,避免學生在校方、教授面前處於弱勢。正是由於有學生自治,學生們並不會覺得自己在學校中處於弱勢,而可以大膽地維權,對教授的逾越教師倫理的行為大膽地說不。

  以上兩個制度,從根本上說,就是約束行政權、教育權、學術權,同時保障學生受教育權利的制度。當前,我國大學對辦學權、行政權、教育權、學術權、受教育權,並沒有明晰的界定,在目前的大學管理體系中,行政權處於最高的地位,受教育權處於最弱勢的地位,就這樣,學生的權利被漠視,以人為本成為空話和笑柄。

  在每次大學丑聞曝光之后,輿論都會以“師德敗壞”一語蔽之,但這解決不了問題,大學的問題不能指望提高師德來解決。必須建立現代大學制度,這需要大學完善大學章程,明確政府、學校、教育者、受教育者的權責關系,建立平等的學校、教師、學生關系,防止在大學裡產生行政特權和學術特權,以及教育和學術成為行政特權和學術特權謀求私利的工具。這才能真正尊重受教育者,才能保障每一名學生的權利。

  熊丙奇(上海 學者)

(責編:郝孟佳、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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