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附则
1.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按有关规定执行。
2.特殊类型招生(含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本科自主招生、综合评价录取试点、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职教师资、第二学士学位、残障生单考、高职院校自主招生)的高等学校或专业的招生办法按教育部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3.全国统考的考务工作,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4.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5.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6.此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7.本规定由广东省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广东省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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