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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作弊入刑”助力法治社会建设

胡 卫

2015年11月05日16:02  来源:人民网-教育频道  手机看新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其中新增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这标志着今后国家考试作弊行为正式列入刑事犯罪。

考试作弊是一个老生重谈的话题,也是一个难以治愈的顽疾。近年来,随着国家各类考试的增多,考试作弊现象层出不穷,愈演愈烈,出现作弊现象普遍化、作弊主体多元化、作弊手段现代化、作弊团体职业化的趋势。从场所来看,考试作弊已经从学校蔓延至社会;从作弊群体来看,已经从在校学生蔓延至社会成人;从疆域来看,作弊已经从国内蔓延至国外。前不久,美国检方对15名中国学生提起诉讼,指控他们在美国大学入学考试(SAT)、GRE和托福等考试中采用欺诈手段,一人已经被逮捕。

近年来,虽然加大了对考试作弊行为的惩处,但是收效甚微。按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在校生做“枪手”,将被所在学校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做“枪手”,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找人替考者考试成绩作废,1到3年内不得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其违法成本非常低。由于刑法没有相关条款,仅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对于严重的作弊行为处罚力度不大, 对幕后组织者和策划者鲜有涉及,达不到应有的威慑效果。

在此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新增代替考试罪等3项关于作弊方面的罪名,无疑是我国考试立法的一大进步,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解决了以往刑法中没有专门适用的法条,司法实践中具体案情与罪名契合度不高的难题。此举对于治愈考试作弊顽疾无异于一针强心剂,将有力遏制我国考试作弊频发、多发、高发的态势,也彰显了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决心。事实上,许多发达国家,对于考试作弊也是从严惩处。譬如,在韩国,学生考试作弊有可能被判处最高7年的有期徒刑;在美国,托福考试中作弊会面临最高5年监禁和25万美元罚款的处罚。

在为“考试作弊入刑”点赞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考试作弊风气盛行,不是偶然的,而是由于社会转型时期市场秩序失序、社会规范失范、人们心理失衡、道德沦丧、信仰缺失,由此导致许多人为了一己私利不惜践踏规则铤而走险。

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曾言:“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道德建设是基础,法治和德治两手都要抓。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在治理考试作弊时,也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打出“组合拳”,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大力弘扬诚信文化,提倡诚信考试,建立个人信用信息体系,营造一种“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舆论环境,引导人们把对诚信考试的认识转化为自觉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同时,要依法对不合理的考试制度进行清理。实践证明,凡是大面积长期存在、普遍得不到解决的问题,一定在体制机制上存在弊端。考试作弊现象之所以广泛存在,难以根治,有一个重要原因即我国现行教育考试评价体系存在问题。在应试教育的影响下,分数成为评价学生优劣的唯一标准,社会各界的利益都捆绑在考试上。例如,久为诟病的职称英语是目前参与人群最多的职业资格考试之一,但其根本无法提升考试者的应用能力,与大多数岗位的实际工作要求也关系不大,然而该考试又与在职人员职称晋升、工资评定挂钩,这就逼迫许多考试者只好作弊。对此,应全面清理不合理、不合规、低标准的低水平职业资格认证,系统改革我国教育评价体系,使用面试、口试、行为测试、成长记录等多种考察方式,变一次考试为过程考试,变一张试卷评价为综合素质评价,使考试回归教育本位。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上海市委副主委、上海市教科院副院长)

(责编:贺迎春、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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