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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完善“考试作弊”条文:枪手与雇主均入刑

2015年06月27日09:06  来源:新文化报  手机看新闻

不久前结束的高考再曝舞弊案,江西等地发现有组织的规模性替考作弊,“作弊入刑”的舆论呼声也随之高涨。正在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就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进行二审。在草案一审稿增设专门条款惩处考试作弊行为的基础上,二审稿对相关条款作出进一步完善。

专家表示,对考试作弊行为坚决予以刑事打击,体现出维护社会诚信和保护公平竞争的强烈价值指向。

考试作弊或被刑事处罚

2015年的江西替考案、2014年的河南杞县替考案、2008年的甘肃天水替考案……近年来,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国家考试屡屡曝出“舞弊门”。仅去年的河南高考替考案,就查实违规违纪考生165人,其中替考127人。

有组织、成规模的舞弊事件为何屡禁不止?

吉林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主任郑军男说,“虽然国家明令禁止考试作弊,但由于刑法没有相关条款,仅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显得‘高举轻罚’”。

根据草案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作弊组织者、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提供者、试题和答案提供者等,将面临最高七年有期徒刑;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者,将被处以拘役或者管制。

“草案二审稿与一审稿一致,明确将考试作弊行为予以刑事处罚,与过去的行政处罚相比更加严厉。”郑军男认为,这传递出一个明确信号,即考试作弊被认定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国家将用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刑罚来予以惩处。

重点打击幕后“推手”

草案二审稿明确:“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值得注意的是,与草案一审稿相比对,草案二审稿将“组织考生作弊”修改为“组织作弊”。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指出,这意味着法律的适用和处罚范围都将扩大。

据介绍,根据以往案例,组织作弊的行为中不仅有组织考生作弊,还有组织考生家长或老师集体作弊。例如,内蒙古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近日公布,今年已查实1512名从河北等地“移民”到内蒙古的高考考生,其中相当一部分由考生家长亲自运作。

“如果单纯对‘组织考生作弊’进行处罚,那么此条文适用范围比较狭窄;但调整为‘组织作弊’后,能将更多与组织作弊有关的群体囊括其中。”郑军男说。

此外,对作弊器材提供者,以往多以“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罪名入刑,此罪的法定刑仅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草案二审稿中,为他人实施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专家呼吁全链条打击作弊

在近年来曝光的考试舞弊案中,几乎都出现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与作弊团伙相互串通的问题。但从处理结果看,这些“内鬼”大多是党纪政纪处理,入刑者较少,且量刑偏低。

根据草案二审稿,为他人作弊提供帮助的,将被处最高七年有期徒刑。

郑军男表示,草案对“提供帮助者”的强调,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无论其身份为何都将构成犯罪,处理此类犯罪或将拥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随着作弊的现代化水平越来越高,组织化、集团化、链条化的特征越来越明显,参与者动辄十几人、几十人,并且分工明确、环环相扣。”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连宁表示,那些为实施作弊而租房租车、发送材料、传输相关物品的人也不能漏掉。他建议草案作出进一步修改,明确将参与考试作弊人员“全链条、全环节”地纳入刑事打击范围。

(责编:魏艳、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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