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城市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5年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五条 学院全称:浙江大学城市学院
第六条 学院代码:13021
第七条 学院成立于1999年7月,是国家教育部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浙江大学、杭州市人民政府合作办学,并与浙江省电信实业集团公司共同发起创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独立学院。学院位于杭州市区,占地面积1000余亩,校园环境优美,教学设施先进,生活条件完备。
第八条 学生毕业后授予根据国家统一规格印制的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士学位。
第九条 办学地点: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51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院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纪检监察办公室对学院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批次
第十三条 学院面向全国13个省(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四条 浙江省各专业招生批次:土木工程、资产评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在本科第一批次招生,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专业在艺术类本科第二批次招生,其余专业在本科第二批次招生。其余省份所有招生专业按照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批次招生。
第五章 录 取
第十五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生源情况,按计划数120%以内的比例确定学院调档线。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学院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十七条 学院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八条 学院外语公共课为英语(英语专业除外)。
第十九条 根据培养要求对部分专业设定英语、数学单科合格线。英语单科成绩要求:英语专业、商务英语专业、国际商务专业、金融学(中新合作办学)原则上不低于100分,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原则上不低于90分;数学单科成绩要求:统计学专业原则上不低于90分。
以上成绩按单科总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自治区)普通高考实际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第二十条 金融学(中新合作办学)、护理学专业不招收未填报该专业志愿考生。
第二十一条 学院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在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第一、二专业志愿之间级差分为1分,自第二个专业志愿之后无级差,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二十二条 专业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优先录取实考分高的考生。投档成绩与实考分均相同时,按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政策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学院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浙江大学城市学院2015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简章》(浙大城院发〔2014〕76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四条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院各本科专业均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每学年初,学费按浙江省物价部门核定的预收标准进行预收。第一批次招生专业:土木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费6000元/生·年、资产评估专业学费5300元/生·年;第二批次招生专业:金融学(中新合作办学)学费30000元/生·年,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专业学费27000元/生·年,建筑学、临床医学专业学费25000元/生·年,金融学、财务管理、国际商务、国际经济与贸易、会展经济与管理专业学费23000元/生·年,工业设计、通信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学费20000元/生·年,机械电子工程、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药学、护理学、日语专业学费18000元/生·年,其他专业学费17000元/生·年。学年结束时,根据所注册专业及实际所修读的学分数结算。
第二十六条 学院为优秀学生设立新生精英奖学金、学业优秀奖学金、专业精英奖学金、创新创业类奖学金、对外交流奖学金、优秀团队奖等。此外,学生还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由社会各界捐赠的各项外设奖学金。
第二十七条 为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向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