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2015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学院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为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是2000年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2004年经教育部批准确认的全日制独立学院,办学层次为本科。
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位于浙江省诸暨市,具体地址是浙江省诸暨市浦阳路77号;学院的国家代码为13283,浙江省代码为0101;邮编311800。
第三条 学生毕业后授予根据国家统一规格印制的“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经浙江林农林大学暨阳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学士学位。
第三章 招生批次和招生计划
第四条 学院2015年面向浙江等8个省份招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的浙江省考生,列入浙江本科第二批次招生(设计学类专业列入艺术第二批招生);参加浙江省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单独招生考试(以下简称单考单招)的考生,招生批次按照招生录取文件规定执行。其他省份的招生批次以各省份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条 学院在各省份的招生计划以各省份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份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按照“学校负责,各省份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七条 学院所有专业教学外语语种为英语。报考英语和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考生,其高考英语成绩要求不低于90分,英语单科成绩按总分150分计,其他情况按比例折算;若生源不足,则适当降分至额满为止。
第八条 男女比例不限,同等对待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
第九条 学院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并按规定在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
第十条 学院认可各省份招生主管部门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参加2015年高考的考生适用以下具体录取规则:
1.学院根据各省份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生源情况按规定确定调档比例,浙江省调档比例不超过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05%,其它省份调档比例不超过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20%。
2.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实行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后按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专业志愿之间不设专业级差。江苏省考生按照“等级级差法”进行排序,选测科目等级级差为1分,文、理科类专业选测科目要求2C及以上,必修测试科目要求4C1合格及以上。
3.若平行志愿(或第一院校志愿)生源不足,则接收征求志愿(或非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并以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到生源不足的专业。院校志愿不设级差。
4.设计学类专业对进档的考生按综合分排序,择优录取。当考生综合分相同的情况下,参考其专业课成绩;专业课成绩也相等的,参考其英语成绩。
5.在专业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总分相同的情况,学院根据会考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拟录取专业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以电话等方式再次征求考生的意愿,对自愿放弃就读我院的考生,可不予录取。
6.学院开设相关专业创业实验班,具体专业开学时确定。实验班贯彻“加强基础、强化实践、因材施教、尊重个性”的办学方针,实行全新的培养模式,制定个性化的人才培养方案,实施小班化教学,为学生专业深造、高质量就业和自主创业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十二条 参加2015年单考单招的考生录取按照相关招生录取规定执行。
第五章 奖学金及资助制度
第十三条 学院设有多项奖学金,包括新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暨阳英才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校外专项奖学金以及各种素质奖励等。
第十四条 资助政策有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社会力量资助等多种形式。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学院各专业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收费标准按浙江省物价局浙价费[2015]18号执行。每学年先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公布的收费标准预收学费,其中,交通运输专业17000元/生·学年,会计学、财务管理、土木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四个专业20000元/生·学年,园林专业21000元/生·学年,其他普通文理本科专业16000元/生·学年,设计学类专业22000元/生·学年;专升本、中职升本科学生学费参照全日制本科同类专业预收学费标准执行,每学年末根据学生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进行结算。学院学生住宿费标准为:1500元/生·学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