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职业技术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2015年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临汾职业技术学院
院校代码:13171
办学性质:公办
办学类型: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办学形式:全日制
学校地址:校本部:山西省临汾市东郊埝下
二校区: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建设北路113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临汾职业技术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四条 临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临汾职业技术学院的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设在招生处。
第五条 临汾职业技术学院纪委、监察室等相关单位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事业计划,综合考虑地域、生源质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报名人数、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在参考往年分省招生计划的基础上,按照“优化专业分配结构,相对稳定”的方法,制定学校分省来源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审批备案,并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七条 对报考率不足的高考类专业,可视具体情况将剩余计划调整至其它专业。对报考率不足的对口类专业,可视具体情况将剩余计划调整至其它非医护类专业。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实行“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结合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学生。
第九条 临汾职业技术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条:1.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1.2。
2.初次投档的进档考生专业录取采用专业志愿优先方式。
专业志愿优先即对同一专业志愿顺序的考生根据计划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出现考生成绩并列时进行单科成绩比较,单科分数高者优先进入报考专业(文史类单科排序为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单科排序为数学、语文、外语)。同一专业志愿顺序考生未被录取,不得录取下一专业志愿考生;对同一专业志愿顺序考生录取后,计划未满有缺额,按下一专业志愿顺序根据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依次重复操作,直至处理完所有志愿。对未被所报专业志愿录取,同时又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参照考生所填报的相关专业志愿,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取满额并符合培养要求的专业。不能满足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3.后续投档的进档考生专业录取采用分数优先方式。
4.各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5. 对外语语种,我院只提供英语教学。
6. 对口升学录取严格执行省招办有关对口招生录取的各项政策规定,根据考生志愿,按照省招办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线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规定的加分政策,原则上同意各省(市、自治区)招办降分政策。凡加分考生我校将按加分后的总成绩排队录取,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分高的考生。
第五章 学历证书
第十二条 我校各系学生学习期满,按照专业教学计划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职业院校毕业证书”。
颁发学历证书名称:临汾职业技术学院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2015年严格按照山西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七章 其 它
第十四条 自主招生类、对口升学类招生录入我校的学生,进校后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
第十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报到后三个月内我校将对新生进行复查,凡在高考报名、考试、体检等环节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学校将取消录取资格。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我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设有困难学生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济困难学生还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七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5年度临汾职业技术学院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以前我校有关普通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条国家招生政策调整时,以新的国家招生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临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临汾职业技术学院网址:www.lfvtc.cn
招生办电话:0357-2250035 2250032
邮 编:041000
E-mail:lfvtc_zjc@163.com
通信地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建设北路1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