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科大学是教育部直属、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是我国首批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经教育部批准,中国药科大学2015年继续开展自主招生试点工作。根据教育部及各省(区、市)关于自主招生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办学特色和学科专业培养需要,本着“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制定本简章。
一、领导机构
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自主招生试点工作,具体工作由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招生对象
具备2015年高考报名资格,具有学科特长、创新潜质且品德优良、身心健康的高中毕业生,可选择以下五类中的一类申请报考:
(一)学科特长·生化类:高中阶段获得全国奥林匹克生物或化学竞赛省级二等及以上奖项者;
(二)学科特长·数理类:高中阶段获得全国奥林匹克数学或物理竞赛省级二等及以上奖项者;
(三)学科特长·信息类:高中阶段获得全国奥林匹克信息学竞赛省级二等及以上奖项者;
(四)学科特长·英语类:高中阶段获得全国创新英语大赛优胜奖或全国中学生英语能力竞赛二等及以上奖项者;
(五)创新潜质·药学类:高中阶段在药学专业领域内有突出表现和培养潜质且获得科技创新大赛省级二等及以上奖项或获得专利、发表论文者。
三、招生计划
我校本科招生计划数的5%。
四、招录程序
(一)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须在2015年3月2日-3月31日登录“试点高校自主招生报名系统”,网址为:http://gaokao.chsi.com.cn/zzbm,认真阅读填写说明,按照系统提示完成网上报名。
(二)学校自主招生专家组对考生报名材料进行初审,4月30日前将审核通过的考生名单在中国药科大学本专科招生网、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和报名系统中公布,请考生自行查询。
(三)初审通过的考生须参加我校统一测试:
1.报到时间、地点:
2015年6月12日,南京市江宁区龙眠大道639号,中国药科大学江宁校区;
2.测试时间、地点:
2015年6月13日,南京市江宁区龙眠大道639号,中国药科大学江宁校区;
3.测试科目:学科特长与创新潜质测试,考生根据报考类别分别参加生化类、数理类、信息类、英语类、药学类的测试;
4.测试形式:面试;
5.测试费:根据苏教财﹝2007﹞89号、苏价费﹝2007﹞423号、苏财综﹝2007﹞92号文件精神,测试费60元/生;
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学校根据“分类认定,按分排序”的原则,确定入选考生名单和专业,入选考生人数不超过我校自主招生计划数的2倍。
(五)学校6月22日前将入选考生名单和专业在中国药科大学本专科招生网、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弄虚作假者,经核查属实,学校将取消考生入选资格。
五、录取政策
凡取得我校入选资格,按照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安排和我校公示的入选专业填报自主招生志愿,高考成绩总分达到考生所在省(区、市)第一批本科控制线的(江苏等级要求另行公布),我校将予以录取,各类别考生可选择的专业范围如下:
1、学科特长·生化类
理科:药学(基础药学理科基地)(拟录取参加化学测试考生2人,参加生物测试考生1人)、药学、药物制剂、药物分析、药物化学、制药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临床药学、中药学、中药资源与开发、中药制药、药学(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拟录取参加化学测试考生1人,参加生物测试考生2人)、生物技术、海洋药学、生物制药、生物工程、环境科学,文科:国际经济与贸易(医药方向)、工商管理(医药方向)、英语(医药方向);
2、学科特长·数理类
理科:药学(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拟录取1人)、药物制剂、制药工程、中药制药、生物制药、生物工程,文科:国际经济与贸易(医药方向)、工商管理(医药方向)、英语(医药方向);
3、学科特长·信息类
理科:药物化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医药方向),文科:国际经济与贸易(医药方向)、工商管理(医药方向)、英语(医药方向);
4、学科特长·英语类
英语(医药方向);
5、创新潜质·药学类
理科:药学(基础药学理科基地)(拟录取1人)、药学、药物制剂、药物分析、药物化学、制药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临床药学、中药学、中药资源与开发、中药制药、药学(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拟录取1人)、生物技术、海洋药学、生物制药、生物工程、环境科学,文科:国际经济与贸易(医药方向)、工商管理(医药方向)、英语(医药方向);
以上各类别未作人数说明的专业,拟录取人数不限。
六、若国家或生源所在省(区、市)招生政策变动,我校将做相应调整。
七、监督机制
学校纪监部门对自主招生试点工作实施全方面、全过程监督。
电话:025-86185489
八、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中国药科大学招生办公室
联系电话:025-83271319、83271422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龙眠大道639号
邮编:211198
网址:zb.cpu.edu.cn
九、本招生简章由中国药科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中国药科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