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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5年自主招生简章

2015年02月28日09:17        手机看新闻

根据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教育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以我校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施为契机,为进一步深化招生制度改革,结合学校办学特色和学科专业培养需要,2015年我校将继续进行自主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选拔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优秀高中毕业生。

一、招生范围及报考条件

(一)招生范围:具有参加2015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资格的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生。

(二)报考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提出申请。

(1)高中阶段在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数学、物理、化学、信息学、生物项目获得省级二等奖及以上的学生;

(2)高中阶段在省级及以上各类科技创新竞赛中获奖或在发明创造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

(3)高中阶段在航空、航天模型省级比赛获得冠军或全国比赛获得前三名的学生;在国际无人机飞行器创新大奖赛、飞向未来-太空探索创新竞赛等航空航天类竞赛获奖的学生;对航空航天有执着的爱好,高中阶段进行过相关研究性学习,并形成高质量的研究性学习报告的学生;

(4)高中阶段在文学、外语类省级、国家级比赛中获奖,或在省级及以上公开发行的相关刊物上发表作品、论文或有专著出版的学生;

(5)其他具有学科特长或在我校某一学科领域具有创新潜质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学生。

二、招生计划

自主招生计划不超过我校2015年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5%。

三、招生专业

考生根据高考报名科类以及自身学科特长、创新潜质、兴趣爱好等情况综合考虑,报考相对应的学院专业,有关支撑材料须与申请专业相关。具体学院各招生专业如下:

学院名称 专业名称 高考科类 笔试科目
航空宇航学院 飞行器设计与工程 理科 物理或航空航天技术
能源与动力学院 飞行器动力工程 理科 物理或航空航天技术
自动化学院 自动化 理科 物理
生物医学工程 理科 物理
电子信息工程学院 电子信息类 理科 物理
机电学院 机械工程 理科 物理
工业设计 理科 物理
飞行器制造工程 理科 物理或航空航天技术
材料科学与技术学院 材料科学与工程 理科 化学
应用化学 理科 化学
民航(飞行)学院 交通运输(空中交通管理与签派) 理科 物理
交通运输(民航机务工程) 理科 物理
航天学院 信息工程(航天信息应用) 理科 物理
飞行器设计与工程(航天) 理科 物理或航空航天技术
理学院 信息与计算科学 理科 数学
应用物理学 理科 物理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 软件工程 理科 数学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理科 数学
信息安全 理科 数学
物联网工程 理科 数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 经济与贸易类 文理兼收 数学
管理科学与工程类 文理兼收 数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法学 文科 语文
外国语学院 英语(民航业务、国际贸易、国际商务) 文科 英语
日语 文科 英语
艺术学院 广播电视学 文科 语文

备注: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应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民航专业特点,交通运输(空中交通管理与签派)、交通运输(民航机务工程)要求肝功能正常,色觉正常,交通运输(空中交通管理与签派)专业还要求考生单眼裸视E字表4.6以上,无语言、发音、听力障碍。 交通运输(空中交通管理与签派)、交通运输(民航机务工程)专业只招收男生。

四、报名方式

我校2015年自主招生工作实行网上报名,请申请人按以下要求完成相关报名手续。

1、网上报名。申请人请登录“试点高校自主招生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网址为http://gaokao.chsi.com.cn/zzbm),并按提示信息填写相关内容。网上报名时间从2015年3月1日起,至2015年3月20日截止。

2、准备材料。申请人须将以下材料以A4纸大小按次序装订(无需再添加封面):

(1)按要求在网上报名系统填写后生成的申请表;

(2)高中阶段各学期成绩汇总表(加盖所在学校公章);

(3)第二代身份证(或户口簿)、学生证复印件;

(4)高中阶段主要获奖证书复印件和其他证明自己符合报考条件的相关材料;

(5)个人自荐报告,阐明符合报考条件的申请理由、个性特长、对报考专业的认知、未来规划等方面的情况(不少于800字)。

备注:如有中学(单位)或原毕业中学、社会团体或专家个人等对考生进行实名推荐,属单位、中学、社会团体推荐的请在推荐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属专家个人推荐的请亲笔署名,推荐材料单独由推荐单位或推荐人邮寄至我校。

3、邮寄材料。申请人须将以上材料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于2015年3月25日(以寄出邮戳为准)前邮寄至我校招生办公室,信封上请注明“自主招生报名材料”字样,所交申请材料不退还。有条件的中学可将学生报名材料统一汇总邮寄。

五、选拔程序

1、初审原则。我校将组织自主招生专家组对报名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考生高中阶段学科特长、创新潜质和综合素质、特长潜质与申报专业的匹配性等,同时兼顾生源质量与区域分布的合理性,审核通过者方可取得参加选拔测试的资格。

2、考核办法。航模类初审合格考生测试项目为笔试、飞行操作测试、室内制作三部分,其他类别考生测试项目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经专家组审核的特长显著或创新潜质突出的考生,将免于笔试,直接参加面试。笔试测试科目为数学、物理、化学、英语、语文、航空航天技术,考生根据选报专业参加相应科目的笔试。

3、资格确定。

(1)航模类考生将依据笔试成绩、飞行操作测试成绩、室内制作成绩的总分,分项目择优确定合格名单;参加笔试和面试的考生依据笔试成绩加面试成绩,分专业择优确定合格名单;只参加面试的考生依据面试成绩,分专业择优确定合格名单。所有名单经上报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审定后,确定为我校2015年自主招生优录候选人。

(2)优录候选人经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审核并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公示无异议后,确认为我校自主招生优录对象。

六、有关政策

我校对取得自主招生认定资格的考生依据测试结果给予相应的优录政策。填报高考志愿时,具体填报方式、填报时间等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为准。填报专业志愿时,应填报公示入选专业。学校将根据入选资格考生自主招生志愿、高考成绩总分、经公示的优惠分值、入选专业和学校模拟投档线决定录取与否。模拟投档线由生源地省级招办按照本科一批招生所有高校在该省(区、市)最终确定的投档比例测算生成。

1、优录政策

等级 录取
A 成绩达到本科一批控制线则予以录取。
B 可在我校模拟投档线下20分(江苏考生为线下15分)以内录取,且不低于本科一批控制线。

2、破格录取

对于个别在科技创新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经专家组面试成绩优秀,认定为在我校某一学科领域具有突出发展潜力和培养潜质的考生,可由专家组提交书面考评意见,在报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认定为破格录取拟定对象(入选考生还将单独进行公示,评委名单及考评意见一并公布)。如考生高考成绩未达到本科一批控制线但达到本科二批本科控制线,在录取阶段学校将根据其实考成绩,向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提出破格投档申请,经省级招生委员会批准后予以录取并报教育部备案。

七、主要日程

1、网上报名:从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20日截止。

2、材料邮寄: 2015年3月25日(以寄出邮戳为准)前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邮寄至我校招生办公室。

3、初审情况: 2015年4月30日前公布初审合格名单。

4、缴费:初审合格的考生须于2015年5月10日前缴纳测试费。按照《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高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423号、苏财综[2007]92号、苏教财[2007]89号),测试费标准为60元/生,缴费方式为网上缴费。无法进行网上缴费的考生可通过邮政汇款缴纳费用,汇款时,收款人请填写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办公室;收款人地址为南京市御道街29号;汇款附言请写明学生报名号及姓名。逾期未缴费者将视为放弃参加测试。

5、准考证打印:2015年5月30日后考生可通过网上报名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准考证内容包括考生的测试时间、考场安排。

6、测试时间: 2015年6月13日-14日,有关测试具体安排将通过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网公布,如有调整,以招生网公布信息为准。

7、入选名单公示: 拟定入选合格名单将于2015年6月22日前进行公示。

八、领导机构及监督机制

1、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自主招生工作在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自主招生工作组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2、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监督工作暂行办法》、《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自主选拔录取工作监督管理规定》对自主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3、学生、推荐单位、推荐人应当保证申请材料及相关推荐材料的真实准确,一经发现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学生的自主招生优录资格并将情况上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及教育部备案。

4、自主招生认定结果可在“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网”查询,合格考生名单将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九、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南京市御道街29号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210016

传真电话:025-84892459

咨询电话:025-84892899

监督电话:025-84891546

电子邮箱:zsb@nuaa.edu.cn

网址:http://zs.nuaa.edu.cn

十、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调整,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也将作相应的调整,以调整后为准。

十一、本办法由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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