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隨后跳河自殺 因女孩是放學后被其接走 受害人家屬向學校索賠25萬元但被駁回
因父親婚外情,導致讀小學的女兒放學后被“小三”扔落河溺斃,而凶手“小三”也跳河自殺。事后遇害小學生家人認為學校對這一悲劇事件負有監管不力的過錯責任,要求校方賠償。前日,梅州中院審理后認為,校方在管理上對於遇害小學生並不存在過錯,遇害人遭侵害造成的損害后果與校方不存在因果關系,依法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8歲小女孩被少婦扔落河
去年6月11日上午11時多,雨后的蕉城河濁流滾滾,河邊走來一群放學后在家長陪同下回家的小學生。突然,一名紅衣少婦將一名背著書包的小女孩抱起丟落河水中,自己隨后也跳進河裡沉沒在激流中。當日下午,當救援人員開閘放水后將紅衣少婦和小女孩打撈上岸時,兩人均已遇溺殞命。
經警方調查,將小孩子丟入河中的少婦是一名第三者,其與被害小女孩的父親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已有3年時間。這期間,少婦曾提出要小女孩的父親與妻子離婚后與她結婚的要求,但小女孩的父親一直在妻子與情人之間周旋,並經常帶女兒與少婦一起吃飯。
事發前一晚,紅衣少婦約小女孩的父親見面,但小女孩的父親避而不見。當晚10時,紅衣少婦來到小女孩家中鬧事,小女孩的父親不堪其擾,打電話報警。經過民警調解后,紅衣少婦被勸解回家。由於沒有見到小女孩的父親,紅衣少婦怒火中燒,發短信給情夫,威脅要弄死他的女兒。
6月11日上午11時,紅衣少婦一個人來到學校接放學回家的小女孩,當她們走到河堤欄杆邊時,紅衣少婦突然攔腰抱起小女孩將其丟落河裡,看著小女孩在河裡掙扎,紅衣少婦也爬上了河堤欄杆,縱身跳下從而釀成悲劇。
女孩家人要求學校賠25萬
無辜女孩遇害,家人悲痛萬分。由於凶手已畏罪自殺,家人認為學校未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嚴格貫徹落實、執行進出校園管理制度,從而讓孩子被凶手輕易帶出校園,並被殘忍殺害。由此可以認定校方在校園管理和保護方面是有過錯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去年8月,小女孩父母一紙訴狀把學校告上蕉嶺法院,要求校方賠償各項損失25萬多元。
校方則認為,校方的行為與小女孩被故意殺害刑事案件的發生沒有任何因果關系。
法院判決:
學校已盡應盡責任 駁回上訴
去年9月,蕉嶺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在當地引起廣泛關注。
法院審理后認為,小女孩的人身損害是第三人在校外實施的侵害行為造成的。結合小女孩的損害發生的時間、地點、事發經過以及學校採取的安全保障措施、履行的安全保護義務,可以認定學校已盡到了應盡的管理責任,故受害人在校外受到學校以外的人員侵害造成的損害后果與學校的管理行為無因果關系,學校不應承擔民事責任,遂作出了駁回小女孩父母訴訟請求的一審判決。對這一判決結果,小女孩家人不服,向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梅州中院經過審理后認為,校方在管理上對於小女孩遇害並不存在過錯,小女孩遭第三人侵害造成的損害后果與校方不存在因果關系,上訴人主張由校方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於法無據。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適當,應予維持,依法駁回了上訴人的上訴。(記者葉仕欣 通訊員黃義濤、陳育東)
(來源:廣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