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3月13日電 孩子在幼兒園等社會場所遭虐待,施虐者卻不能受到應有處罰,這是我國法律對少年兒童權益保護的軟肋。在十二屆人大一次會議上,來自湖南的全國人大代表、著名律師秦希燕提出議案,要求修改刑法關於虐待罪的相關條款,對社會虐童行為“罪加一等”。
“去年發生在浙江溫嶺一家幼兒園的虐童事件,雖然引起公憤,但當事教師卻只是被處以行政拘留。”秦希燕介紹,目前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明確規定禁止虐待未成年人,但施虐者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為責令改正或者處分,威懾力不夠。而刑法規定的虐童行為,虐待罪主體一般局限於家庭成員,且情節惡劣的也只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種法律架構,威懾力遠遠不夠。
本次人大會,秦希燕提交了“適當擴大虐待罪主體”的議案。議案提出,將刑法關於虐待罪主體,從家庭成員擴展到凡是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義務(如幼兒園、學校等)的人﹔而對虐待他人情節惡劣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要處以更長時間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秦希燕稱,近年來我國各地家庭之外虐童行為不斷發生,除了加強師德教育、完善管理措施,更重要的是通過完善法律來切實威懾和打擊社會虐童行為。
(責任編輯:楊玉君(實習)、林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