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教育>>高考頻道_教育頻道_人民網>>招考政策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17年高校招生工作規定【8】

2017年04月17日08:48 | 來源: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
小字號
原標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八、錄取

  40.自治區高校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和自治區招生委員會領導下,由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全部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自治區招生委員會組織各招生高校分批次進行錄取新生工作。各高校應在校內採取遠程異地錄取方式開展錄取工作。錄取期間,高校和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要保証相互通信聯絡的暢通。

  41.自治區高校招生錄取共分 8 個批次:

  (1)本科提前批次:軍警公安類、藝術類、體育類和其它提前單獨錄取的本科院校(專業)。其中,除“軍警公安類”與“其它提前單獨錄取的本科高校”可以兼報外,其余各類之間不能兼報。“體育類”、“軍警公安類”和“其它提前單獨錄取的本科高校”可報考3個志願,每個志願可選報6個專業;報考體育類的考生必須參加自治區統一組織的體育專業測試;報考軍警公安類的考生必須參加專門組織的政審、體檢和面試。

  藝術類本科劃分A、B段。藝術類A段為獨立設置的本科藝術類高校和其他未在我區安排分省藝術類招生計劃的高校,可填報一個志願;B段為其他藝術類本科高校及專業,可填報3個志願;報考獨立設置的本科藝術類高校和其他未在我區安排分省藝術類招生計劃高校的考生,必須在A段填報相關高校。

  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將於6月30日前將專業考試合格且經備案的全部考生的文化考試成績告知考生第一志願報考高校。第一志願招生高校須將全部合格考生按事先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確定的錄取規則排序順次錄取,並於7月7日前將擬錄取結果報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

  報考本科提前批次其它類別的考生須按照招生高校要求進行政審或面試等。

  (2)貧困專項、南疆單列、對口援疆計劃本科一批次:面向國家級貧困縣、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南疆四地州及對口援疆扶貧地區生源招生的本科一批次院校(專業)。設2個院校志願,每個院校志願可選報6個專業;

  (3)自主選拔錄取批次(設在本科批次前):已取得自主選拔(含高校專項計劃)錄取資格的考生可填報一個相應自主選拔錄取院校志願,選報6個專業。

  (4)本科一批次:“985工程”院校、“211工程”院校和經批准參加本批次錄取的本科院校(專業)。設置一個院校志願組,設9個平行院校志願,每個院校志願可填報6六個專業。

  (5)貧困專項、南疆單列、對口援疆計劃本科二批次:面向國家級貧困縣、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南疆四地州及對口援疆扶貧地區生源招生的本科二批次院校(專業)。設3個院校志願,每個院校志願可選報6個專業;

  (6)本科二批次:經批准參加本批次錄取的本科院校(專業)。設置一個院校志願組,設18個平行院校志願,每個院校志願可填報6個專業。

  (7)高職(專科)提前批次:藝術類、體育類、軍警公安類、南疆單列和其它提前單獨錄取的高職(專科)院校(專業)。設2個院校志願,每個院校志願可選報6個專業。除軍警公安類、南疆單列與其它提前單獨錄取的高職(專科)院校(專業)可以兼報外,其余各類之間不能兼報。

  (8)高職(專科)批次:本科院校的專科專業、高職(專科)院校。設置一個院校志願組,設9個平行院校志願,每個院校志願可填報6個專業。

  三校高職批次:招收參加“三校高職”考試的,普通、成人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中、技工學校畢業生的區內高等院校、高等職業院校(專業)。設一個院校志願,可選報6個專業。

  同一高校同一學歷層次的招生計劃原則上應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如確有必要,經高校與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協商一致,可以將同一高校的不同專業安排在屬於同一學歷層次的不同批次錄取;但同一學校、同一專業、同一學歷層次的全部招生計劃,在同一省(區、市)須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並執行經有關部門批准的相同學費標准。高校中外合作辦學專業,應與本校在同一地區招生的其他專業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

  各高校及專業的批次以《新疆招生與考試》公布為准。

  42.自治區招生委員會根據高校在自治區安排的招生計劃數和考生的考試成績,綜合考慮並確定各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

  43.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向社會公布投檔規則,在投檔前向各有關高校提供生源分布情況。高校根據在自治區公布的招生計劃數,結合生源分布情況,與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協商確定調閱考生檔案的要求,並根據模擬投檔情況在正式投檔前完成計劃調整,確保符合錄取規則的調檔考生能夠錄取。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按高校的調檔要求向其投放考生電子檔案。

  44.高校和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應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新生錄取工作。高校應按照向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並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高校自行確定,高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解釋以及其他遺留問題的處理,高校不得超計劃錄取。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監督在自治區招生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和違背錄取規則等行為。

  45.為了加強錄取工作的規范化管理,嚴格按錄取程序操作,錄取新生嚴格按志願、分數投檔。考生一經錄取,即被視為考生本人正當權益得以維護,投檔狀態自動消除,不能進行第二次投檔錄取。

  46.高校錄取新生要按照自治區所規定程序,按時完成調檔、閱檔、審核、預錄、退檔等各環節工作,保証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流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無故拒絕聯系或故意拖延時間的高校,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將按教育部規定,根據所發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有關高校計劃數及錄取規則設置考生電子檔案為預錄取狀態,同時立即書面通知有關高校,並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

  47.除軍事、國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專業)外,高校不得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作統考外語語種限制。

  48.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中階段已經取得以下相關項目獎項的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可在其高考成績基礎上增加5分投檔。

  (1)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中學生(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學、信息學)奧林匹克競賽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者;

  (2)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或全國中小學電腦制作活動一、二等獎者;

  (3)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者;

  (4)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集體或個人項目取得前6名,全國性體育比賽個人項目取得前6名;

  49.根據《教育部關於同意上海等4個省(區、市)調整和規范高考加分工作實施方案備案的通知》(教學函〔2015〕6號)精神,繼續保留以下加分項目:

  (1)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台灣省籍考生(僅以自治區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核准的名單為准),在其高考成績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

  (2)烈士子女(僅以自治區民政廳核准的名單為准),在其高考成績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

  (3)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

  (4)回族考生(以地、州、市招生辦公室審核的名單為准),在其高考成績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

  (5)凡參加漢語言統考並報漢語言招生計劃或民考漢招生計劃的維吾爾、哈薩克、蒙古、柯爾克孜、塔吉克、錫伯、烏孜別克、塔塔爾、達斡爾、藏、俄羅斯十一個民族的考生(以下稱“民考漢”)(以地、州、市招生辦公室審核的名單為准),在錄取時分別按以下兩種情況予以照顧:父母雙方均為上述民族者,加50分;父母一方為上述民族者,加10分。

  參加民語言統考並報民語言招生計劃的漢族及其他民族(不含對“民考漢”已給予照顧的十一個民族)考生(以下統稱“漢考民”),在錄取時與“民考漢”考生的照顧分值一樣對待。

  (6)根據《關於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少數民族雙語班學生高等院校招生考試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新教雙〔2013〕10號)精神,自2015年起,文科綜合科目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考試的雙語文科班考生(模式一)隻能填報民語言招生計劃的院校志願;其他雙語班考生均可填報雙語班招生計劃的院校志願,不可填報漢語言、民語言和民考漢招生計劃的院校志願。

  (7)南疆四地州(指和田地區、喀什地區、克孜勒蘇州、阿克蘇地區)漢語言考生中,對目前未享受民族成份加分的各族考生,給予增加10分;對民考漢、雙語班、漢考民考生中父母一方為維吾爾、哈薩克、蒙古、柯爾克孜、塔吉克、錫伯、烏孜別克、塔塔爾、達斡爾、藏、俄羅斯十一個民族的考生,調整至增加50分。

  50.以上加分項目,除對民族身份考生報考有關語種及南疆四地州考生的特殊照顧政策外,其它符合加分條件的考生其累計加分不得超過20分。

  51.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証》或《計劃生育父母光榮証》的農牧民家庭子女考生(僅以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核准的名單為准)填報的志願符合以下條件,在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本科和專科提前批次各志願填報區內高校;

  (2)除本科和專科提前批次以外的其它批次,第一志願(組)填報區內高校;

  (3)參加自治區單獨組織的“三校生”考試,並且填報區內高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職業教育專業。

  填報區外高校不加分。

  52.根據自治區民政廳等10廳局聯合印發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警察撫恤優待辦法實施細則》(新民發〔2014〕144 號)規定:

  (1)公安部授予一級、二級英雄模范人民警察子女、傷殘人民警察本人、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傷殘人民警察子女第一志願填報區內高校的,在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2)榮立一等功人民警察的子女報考新疆警察學院公安類專業時,在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53.加分考生必須提供相關成績和証書的原件,交各地、州、市招生辦公室審核並留存備查。各地、州、市招生辦公室對符合加分條件的考生,經認真審核、確認、簽字並向社會公示(主要渠道是招生網站、新聞媒體、當地中學)后,須填寫《加分考生匯總登記表》,並加蓋地、州、市招生委員會公章,在規定時間上報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一經上報,不得變動,否則無效。所有加分一律計入高考總成績。未經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項目、分值不得計入高考總成績。

  54.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的子女報考區外高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平時榮獲二等功或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參加高考並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應予以優先錄取。

  55.在國家確定的二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累計滿20年的人民警察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累計滿10年的人民警察的子女,殘疾人民警察本人,烈士子女,公安部授予一級、二級英雄模范的人民警察的子女,因公犧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級至四級傷殘人民警察的子女,參加高考並達到區內有關高等學校投檔線的,應予以優先錄取。

  56.經共青團中央青年志願者守信聯合激勵系統認定,獲得5A級青年志願者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57.對高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58.保送生招生工作按《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部分特殊類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16〕10號)執行。

  59.自主招生工作按《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部分特殊類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16〕10號)和《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校自主招生信息公開和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教學〔2016〕5號)執行。

  60.考生自願填報有關高校對口援疆扶貧計劃和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志願並按有關政策一旦被錄取,須在入學注冊前與高校及相關地州、定向就業單位簽訂有關定向就業協議。高校對無故拒簽協議的已錄取學生,可取消其錄取資格。

  我區定向就業招生計劃繼續執行“先統招、后定向”的投檔原則。在同一志願(組)投檔時,首先根據考生的統招計劃志願進行投檔,再根據考生的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志願進行投檔。相關院校的定向就業招生計劃投檔線在該校統招計劃投檔線下20分以內,且不低於相應批次最低投檔控制線。第一志願(組)統招計劃生源不足或隻有定向就業招生計劃的院校投檔線不低於相應批次的最低投檔控制線。如生源仍不足,可征求院校意見面向社會征集志願或轉為非定向計劃執行。

  定向就業單位及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均不得參與高校定向就業招生錄取工作。高校、相關地州及定向就業單位任何時候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向有關考生收取國家收費政策規定范圍以外的任何費用。

  61.高校及其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調整計劃使用的管理和監督。高校應集體研究決定本校調整計劃的使用,調整計劃應安排在生源人數多、質量好的省(區、市)使用。高校負責處理因調整計劃使用不當造成的遺留問題,不得降低錄取標准指名錄取考生。嚴禁高校利用調整計劃指名錄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與錄取挂鉤的任何費用。

  高校對生源計劃的調整一律使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在網上進行。高校生源計劃調整必須在其招生規模內,征得有關省級招辦和高校主管部門的同意。高校未完成的生源計劃,須在生源計劃所在地公開征集錄取。

  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根據高校調整計劃數及其使用的有關要求,經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中核實確認后,於同批次投檔前投放,並在高校所在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按照考生志願及分數順序進行投檔。

  62.錄取時對民語言考生報考本科院校進行數學單科成績最低分數限定,具體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63.民考漢考生既可以填報漢語言招生計劃,又可以填報民考漢招生計劃。每批次錄取時,先向其所填報的漢語言招生計劃的高校投檔,如被錄取,志願庫則自動取消該考生填報的民考漢招生計劃的高校志願;如未被錄取,繼續按考生所填報的民考漢招生計劃的高校投檔。

  漢考民考生可填報民語言計劃的學校志願(以當年公布的招生計劃為准)。

  64.在預科學制上,民考漢、雙語班本科單列計劃錄取的學生以及本科協作計劃錄取的藝術類院校學生預科學習時間為一年;民語言學生預科學習時間原則上為兩年,學生預科一年后,漢語及文化課程成績考核達到預科培養要求的,通過本科學校綜合評價,可提前一年結束預科階段學習。協作計劃學生預科學習期滿,經統一會考或考核合格后,轉入本、專科學校學習。

  65.高校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擬錄取的考生等)標注錄取類型后,報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核准, 並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增補或調整相應計劃。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核准后形成錄取考生數據庫,並據此打印相應錄取考生名冊,加蓋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錄取專用章,作為考生被有關高校正式錄取的依據,予以備案。高校應妥善保管錄取新生名冊,若因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后果由高校負責。

  高校根據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核准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由校長簽發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並負責將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一並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

  66.各中學應及時、規范地向考生提供紙介質檔案,檔案內容必須完整、准確。被錄取的考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的紙介質檔案材料由考生憑錄取通知書到就讀中學提取並自帶到錄取學校。錄取期間,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各地招生辦公室和區屬高校應分別設立接待站,向考生提供錄取信息公開、咨詢及申訴渠道,並按規定將有關錄取結果向社會公示。

  67.自治區錄取工作於7月上旬開始,全部(各批次)錄取工作在8月底結束。

  68.對屬於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階段性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會公開,嚴禁非法傳播、出售。考生可通過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提供的途徑查詢本人的高考成績並確認錄取結果。

  69.考生收到錄取通知書后,應及時通過新疆招生網(http://www.xjzk.gov.cn)進行核實和確認。考生憑錄取通知書可辦理戶口遷移手續,並按高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等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

  高校根據經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核准的本校錄取考生名冊、已錄取考生所持錄取通知書,按有關規定及要求為新生辦理入學等相關手續。

  對未經高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校應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名單(含考生號)按生源所在省(區、市)分別匯總,於本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內傳報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

  70.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須於4月10日前將本校已測試合格擬錄取的保送生數據庫上傳至 “陽光高考”平台。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於4月20日前在“陽光高考”平台上審核確認后下載數據並辦理錄取審批手續,4月30日前將保送生錄取名冊寄至相關高校。

  71.單獨組織招生考試的高校須按有關要求於6月30日之前向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報送有關擬錄取數據和書面報告並辦理相關錄取手續。

  72.所有高校的本科層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規錄取工作結束后再行組織補錄或換錄;對新生報到后未完成國家下達的高職(專科)生源計劃的區內有關高校,經學校申請、自治區招生委員會同意,可在自治區未錄取的生源范圍內,根據考生志願及相關錄取要求,組織進行高職(專科)層次的補錄。

  73.由於網絡傳輸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遺留問題,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和高校應通過協商妥善解決。

(責編:林露、賀迎春)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