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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17年高校招生工作規定【3】

2017年04月17日08:48 | 來源: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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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9.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

  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鄉鎮、街道辦事處)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鑒定,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鑒定內容應完整、准確地反映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考生政審、體檢表》的政審欄內。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或其他違法違紀處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翔實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10.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結論分為合格和不合格。

  11.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証明材料的,應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嚴重的;

  (2)參加宗教活動,經教育仍堅持不改的;

  (3)有民族分裂言行,經教育仍堅持不改的;曾參與民族分裂活動的;

  (4)觸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責編:林露、賀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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