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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17年高校招生工作規定【4】

2017年04月17日08:48 | 來源: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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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四、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12.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體檢工作要在各級招生委員會領導下,由衛生部門、醫院、招生及紀檢等部門組成的高考體檢領導小組統一負責並組織實施。

  13.考生的體檢須在當地招生委員會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醫院必須按有關文件規定的標准收費,體檢費由考生自付。體檢工作應選聘政治思想好、作風正派、工作責任心強、業務水平高的醫務人員參加。主檢醫師應由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擔任。體檢工作人員要認真學習和掌握體檢標准,嚴格遵守體檢工作守則,實行崗位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如有錯檢、漏檢,甚至造成嚴重后果的,體檢醫院和主檢醫師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有弄虛作假等舞弊行為,對責任人要嚴肅查處,對舞弊考生給予取消考試、錄取和入學資格的處理。

  主檢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須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等有關要求,對考生體檢作出相應的、規范准確的結論,並對其真實性負責。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作出的體檢結論無效。公安、軍校和國防生體檢工作按有關規定執行。

  主檢醫師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考生政審、體檢表》上的填寫和簽名必須准確清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考生政審、體檢表》經體檢醫院審核蓋章,方為有效。一經上報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任何人無權變更。高考體檢工作應於5月15日前結束。

  體檢工作結束后,各地招生考試機構須將所有體檢結果及時反饋給考生所在中學或單位直至考生本人。需要體檢復查的考生,要經地、州、市體檢領導小組同意、在規定時間到指定的醫院進行。考生應根據體檢結果正確選擇志願和專業,各中學應特別注意指導專業受限和殘疾考生正確地選擇志願。

  新生報到入學后,各有關招生高校須向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書面報送對2017年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復查時發現的因“新生身體健康狀況與錄取時電子檔案上的原始體檢結論不一致”而被招生高校休學、退學情況,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將及時對有關情況分類、匯總並向各地反饋,各地招生委員會須按照《關於實行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辦法》的要求,認真調查處理。

  14.自治區招生委員會指定新疆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為自治區普通高考體檢終檢醫院,對有異議的體檢結論作出最終裁定。

  15.高校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等有關要求的基礎上,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補充要求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並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16.各級招生委員會和各高校,要結合《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和《關於明確慢性肝炎病人並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體判定標准的函》(教學司函〔2010〕22號)精神進行宣傳和執行。

(責編:林露、賀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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