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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17年高校招生工作規定【7】

2017年04月17日08:48 | 來源: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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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七、分省(區、市)分專業招生計劃

  35.經教育部批准(或備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高校在國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規模內,按有關計劃編制工作要求以及招生章程確定的招生計劃分配原則和辦法,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中,根據我區上傳的計劃設置等要求,編制在我區的分專業招生計劃,並按時報送主管部門審核。

  36.自治區教育廳負責審核、接收內地高校給自治區投放招生計劃的總規模,同時審核、匯總自治區所屬高校編制的招生來源計劃,並按時報送教育部。自治區所屬高校擬安排的跨自治區招生計劃,應由自治區教育廳負責統一與有關生源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聯系安排。

  37.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依據教育部分送的招生來源計劃,負責通過《新疆招生與考試》及新疆招生網及時、規范、准確、統一地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計劃信息。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在匯總編輯各高校在我區的招生計劃期間,會在網上與各高校核對分專業計劃和說明,各高校需在規定的時間內在網上進行計劃核對、確認工作。

  38.除按計劃管理辦法允許不做分省計劃的招生類型外,各高校招生來源計劃均須經教育部匯總分送,由我區負責向社會公布,未經教育部分送和我區公布的計劃一律不安排招生。

  39.錄取期間,各高校對分專業計劃的調整工作,一律使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在網上進行,並須征得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和高校主管部門的同意。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根據高校調整計劃數及其使用的有關要求,經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中核實確認后,於同批次投檔前進行調整。

(責編:林露、賀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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