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17年高校招生工作規定【6】

六、招生章程
31.高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自治區有關規定制訂本校的招生章程。
32.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內容必須合法、真實、准確、表述規范,經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核定后方能向社會公布。一經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應當准確描述本校的辦學類型、層次,使用與辦學許可証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學校名稱,不得使用簡稱。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
高校須於4月1日前將本校招生章程上傳至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http://gaokao.chsi.com.cn)“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簡稱“陽光高考”平台)。
33.招生章程的主要內容包括:高校全稱、校址(分校、校區等須注明)、層次(本科、專科),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辦或民辦高校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等),招生計劃分配的原則和辦法,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專業培養對外語的要求,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錄取規則(如有無加試要求、對加分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及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學費標准,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及有關程序,頒發學歷証書的學校名稱及証書種類,聯系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
有關高校制定的特殊類型招生辦法須符合相關規定,且不得與本校招生章程內容相違背。
34.高校應在規定時間內,將招生章程中有關主要內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報送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向社會及考生公布有關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
考生填報志願前,各地招生考試機構及中學要指導考生認真閱讀高校招生章程,了解其中內容。考生若因不了解招生章程中有關內容而影響錄取結果,后果由考生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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