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17年高校招生工作規定【11】

十一、招生經費
81.各地、州、市招生經費,應由地方教育事業費列支。高校的招生經費,在本校事業費列支。
82.考生須繳納報名考試費,收費標准按自治區物價部門規定執行。
83.對參與監考、評卷、巡考的招生考試工作人員,應付給相應的勞動報酬。
十二、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84.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執行。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責任。對公務人員違規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對因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疏於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的,依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紀依規進行嚴肅追責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自治區組織的省級統一考試和授權高校組織的單獨招生考試均屬國家教育考試的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規及黨內法規執行。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將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違規事實客觀記入其《考生電子檔案》,作為考生考試誠信記錄的重要內容。
85.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認為所報考高校的招生錄取行為違反本規定或其他相關規定的,可向所報考高校提出異議、申訴或者舉報。高校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屬於對政策執行存在異議的,應當及時書面或者口頭答復申請人;屬於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應當組織紀檢監察機構或者專門的招生監督機構進行調查,並按照信訪條例和有關規定作出書面答復。
考生或者其監護人對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釋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申請復查;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或者自治區教育廳申請復查。對復查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上級機關提出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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