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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安全如何“內外兼修” 城鄉學校應有不同思路

2013年03月06日14:01    來源:中國教育報    手機看新聞

全社會共同守住“校園不出事”的底線,六位代表委員接受本報專訪——

學校安全如何“內外兼修”

受訪對象:印 杰 全國政協委員、上海市教委副主任

畢於瑞 全國人大代表、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委書記

李長安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地質大學(武漢)教授

毛 杰 全國人大代表、河南省鄭州市教育局局長

方 青 全國人大代表、浙江金華金東區實驗小學校長

高阿莉 全國人大代表、河南省商丘市第一實驗小學校長

“每次發生學生安全事故,都會引起大家對學校安全管理的深刻反思。”說起不久前發生在湖北某校的學生踩踏事故,全國人大代表、浙江金華金東區實驗小學校長方青依然痛心。如何守住“不出事”的底線,確保孩子們在安全的環境中快樂成長,成為代表委員們熱議的話題。

學校安全需要綜合治理 

“學校安全問題不光是教育的問題,也是社會的問題。”全國政協委員、上海市教委副主任印杰說。“安全問題其實是有因可循的,一要防患於未然,對學生安全問題要敏感﹔二要加強機防,多用設備,利用現代技術保障學生安全。”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地質大學(武漢)教授李長安認為,安全不僅是工作任務,更應該是教育內容。“中國學生太缺乏安全教育了。汶川地震后,一次我在給博士生上課時問,如果現在發生地震,該怎麼辦?結果,40人中30人的回答都是錯誤的。中小學應該開設安全課,告訴孩子們如何應對自然災害,如何保護自己。”

對此,印杰回應道:“義務教育的確應該增加安全教育的內容,但光上課是不行的,還需要有動手性的訓練。”他介紹說,上海建立了先進的學生安全演練實訓基地,模擬地震、火災、洪水等災情,讓孩子們在高度仿真的環境中學習安全知識、增強安全意識、提高避險能力。

“學校安全不能泛泛而談,也不能單方面求解,而應該從內部和外部兩個層面採取措施。”全國人大代表、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委書記畢於瑞說,從內部看,學校是空間小、人口密度大的區域,做好日常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學校必須嚴陣以待﹔從外部看,政府要發揮主導作用,採取綜合治理的思路,協調教育、公安、城管、衛生、文化等各相關部門以及社區各負其責、協作共管,共同營造有利於學校安全的社會大環境。

城鄉學校應採取不同思路 

“城市學校和農村學校雖然面對同樣的安全問題,但要採取不同思路。”方青說,農村學校的諸多特殊性需要引起政府和相關部門關注,也需要農村學校自身加以考慮。

“首先,農村地域廣闊,池塘、道路、山坡、輸電、犬獸、地質災害等因素常常會導致學生發生意外﹔其次,農村學校生源分散,上下學路途較遠,而且道路狀況較差﹔再其次,不少農村孩子的父母外出打工,屬於隔代寄養或親戚照看的留守兒童,家庭教育相對缺失,易染不良習氣而產生離家出走等安全隱患。”方青認為,很多農村學校隻強調安保經費的投入、設備和人員的配備等,但即使這些問題都得到了解決,也隻能保証學生安全事故盡量不發生在校園裡,出了校門還是缺乏保障。

“農村學校要有立足社區辦學的思路,積極利用社區資源和力量,並且發揮自身在社區的影響,而不是自我封閉,成為村庄裡的‘單位大院’。”談到不久前發生在湖南婁底的校園行凶事件,方青說,她注意到起因是村民之間的矛盾,如果學校積極走入社區,發揮社區文化中心和精神紐帶的作用,一定能夠改善家校關系和村民關系,增進鄉村文明。

在即將提交的建議中,方青提出,召開專門的農村學校安全電視電話會議,統一定位和思路﹔建立農村學校安全績效考核體系,將農村安全納入政府考核體系﹔建立農村學校安全聯動機制,建立農村安全隱患民眾監督舉報獎勵機制,加強農村學校安全“人防、物防、技防”,收集全國典型的農村學校安全模式等。

全國人大代表、河南省鄭州市教育局局長毛杰建議,各級政府應加大向農村學校及偏遠地區學校的財力投入,尤其是在農村學校布局定點、校園規劃上,要統籌考慮在人口數量與中小學校、幼兒園合理服務半徑的基礎上,科學規劃設置農村中小學校、幼兒園,最大限度保障中小學生、幼兒的交通食宿安全。

“農村學校安全維護要結合新農村建設的社會大背景,在地方政府的主導下,統籌考慮,全面推進。”全國人大代表、河南省商丘市第一實驗小學校長高阿莉認為,地方政府要加大農村建設投入,大力改善農村道路交通和衛生條件,加大治安綜合整治力度,全方位改善農村社區環境。

亟待出台《學校安全法》 

在最近幾年的地方和全國兩會上,不斷有代表委員呼吁制定《學校安全法》或《校園安全法》。

“我今年最關注的問題就是學校安全,建議國家盡快制定出台《學校安全法》,解決日益嚴峻的學校安全問題。”高阿莉曾多次作為省人大代表呼吁為學校安全立法,她說:“關於校園安全的法律法規,散見於《未成年人保護法》、《民法通則》、《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義務教育法》和《教師法》,有些屬於部門教育規章,法律效力層次較低,並未涉及在校學生人身傷害案件歸責原則、處理標准,出台一部專門的法律加以調整刻不容緩。”

高阿莉認為,由於缺乏法律依據,學生走出校門后發生安全事故,責任不好界定,邊緣化的地方比較多,學校、學生、教師與家長常常在事故原因、責任分擔、賠償范圍與額度等問題上糾纏不清。“《學校安全法》要規范學校的管理行為,合理劃分學校、家長、當事人及社會的責任,明確學校安全事故中相關主體的責任和義務,規定社會、家庭、學校共同履行職責。”

這一建議得到了多位代表委員的響應。方青認為,現在各級政府對學校安全都十分重視,對校長考核安全方面實行一票否決。學校因噎廢食,很少組織體育活動,甚至取消學生春游和社會實踐等活動。因此,制定《學校安全法》不僅是依法辦學的應有之義,也是推進教育改革發展的必要舉措。(記者 張以瑾 柴葳)

(責任編輯:楊玉君(實習)、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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