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丹丹微博表態:假如爆料屬實,將通過媒體道歉
近日,有微博稱,優卡丹和好娃娃小兒氨酚烷胺顆粒,被証明對兒童的肝腎存在毒性,“一歲內禁服,六歲內慎服”。
26日,優卡丹官方微博回應,已修改產品說明書,一歲以下嬰幼兒應禁食優卡丹,而禁食原因非“肝腎毒性”。
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7日在南昌表示,江西銅鼓仁和制藥有限公司生產的小兒氨酚烷胺顆粒“優卡丹”產品,其新修訂的藥品說明書已經該局批准,並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備案,該藥品可正常銷售和使用。
優卡丹:禁用原因並非“肝腎毒性”
26日中午,優卡丹官方微博發布聲明稱,按照國家食藥監局2012年5月17日發出的通知,1歲以下嬰幼兒禁用小兒氨酚烷胺顆粒的原因並非“肝腎毒性”,而是因為“缺乏新生兒和一歲以下嬰兒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証據”。
“1-12歲兒童依據說明書可放心使用,不會對肝腎功能造成損害。”聲明表示,已對優卡丹說明書進行了修改,並要求銷售單位配合向下一級經銷商、終端藥品零售商及相關醫療機構進行通報說明。
據了解,國家食藥監局通知中說明,金黃敏顆粒、小兒氨酚烷胺顆粒及小兒復方氨酚烷胺片原列於藥品說明書的注意事項中,為“1歲以下兒童應在指導下使用”,但因為缺乏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數據,修改后的說明書應將上述藥品改為新生兒和1歲以下嬰兒禁用。
江西省藥監局:修改藥品說明書,不是質量問題
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聞辦負責人27日接受記者採訪表示,2012年5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發了《關於修訂含鹽酸金剛烷胺的非處方藥說明書的通知》,對所有含鹽酸金剛烷胺成分的兒童非處方藥品說明書進行修訂,要求生產企業接通知后,盡快修改該類產品的說明書。
該通知要求,在藥品說明書“禁忌”項中增加“因缺乏新生兒和1歲以下嬰兒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數據,新生兒和1歲以下嬰兒禁用本品”。“用法用量”項未作調整,1-12歲兒童可按說明書正常使用。
“修改藥品說明書是正常的藥品監管工作,不是質量問題。”該負責人表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含鹽酸金剛烷胺成分用藥說明書的修訂,是對該類藥品再評價后的普遍規定,並非針對江西銅鼓仁和制藥有限公司的小兒氨酚烷胺顆粒“優卡丹”產品的個別要求,更不是藥品質量出現問題。
代言人宋丹丹:不再代言任何藥品廣告
“網上驚聞我代言的優卡丹對兒童健康有害。”前晚,優卡丹代言人宋丹丹在微博稱,當初“慎之又慎”地接了此藥物廣告,並對廠家及藥檢部門的審批做了詳盡的審查,“假如今天網上爆料屬實,我將誠懇地通過媒體站出來道歉。”
宋丹丹坦言,由於個人無法確切了解及掌握藥檢質量,今后無論是否有藥檢部門的審批資格,“我都將不會再代言任何藥品類廣告!”(據央廣)
(來源:今日早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