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昨日發布《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征求意見稿)》並征求意見。
大中專學生實習期間遭遇的事故傷害,人社部在意見稿中明確其不屬於工傷﹔此外還規定職工離崗后診斷為職業病的可認定工傷。
實習生可通過商業保險保障權益
目前,我國每年都有大批大專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到企事業等單位實習。學生實習期間受到的事故傷害是否屬於工傷,此前一直沒有定論。
人社部在此次意見稿中說明,相關部門研究認為,實習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未建立勞動關系,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
實習學生權益保護可通過購買商業保險等方式解決。2009年教育部等部門印發了《關於在中等職業學校推行學生實習責任保險的通知》(教職成[2009]13號)。明確在中等職業學校推行學生實習商業保險制度,保障學生實習期間受到事故傷害后的權益。
明確“因公外出工傷”條件
對於因公外出工傷,意見稿明確了“因工外出期間”的認定:一,職工外出是否是用人單位指派的因工外出﹔二,遭受的事故傷害是否與其從事的工作有直接的、緊密的聯系。滿足上述條件方可按照“因工外出期間”這一條件認定工傷。
離職后職業病可認定工傷
一些特殊行業的職工,在離職后可能診斷出患有職業病,此前其工傷權益很難得到保障。
對此,意見稿擬明確,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在離開工作崗位或原單位后,被診斷為職業病的,可以進行工傷認定。除條例規定的特殊情況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長期待遇不得一次性支付,而是按月發放。(記者韓宇明)
(來源:新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