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來,國家對農村教師隊伍建設的一系列舉措有了明顯成效,但數據表明,農村教師隊伍仍是全國教師隊伍建設的薄弱部分,還要持續強化,不能鬆懈。
教師的供給渠道,即教師聘任主體和薪酬支付主體,主要有政府財政供給渠道和非財政渠道兩大類。政府財政供給渠道還包含很多種小類別,例如國家、省、市、縣、鄉多級政府。非政府供給渠道包含學校、志願者等多種渠道。政府財政供給渠道的教師受到編制的約束,而非政府渠道供給的教師一般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教師的供給渠道屬於教育資源配置方式,不是教師勞動價值的體現,也不是教師資格等級的依據。事實上,任何渠道供給的教師中都有令人敬佩的優秀教師,也都有師德缺失的不合格教師。因此,按照供給渠道認定的教師是否稱職是不准確的,也是不科學的。
教師供給渠道之所以存在多元化,歸根到底是政府財政供給的教師受到編制制度限制,很難滿足某些學校發展的需求。我們在農村教育調研過程中,常常發現農村教師課時較多,備課時間少,有的教師身兼多門課程,還有校內其他兼職工作,抽不出時間參加在職學習,有的老師甚至生病了都很難及時請假醫治。有的農村學校,上午最后一節課想找個沒有課的老師給大家熱飯都找不到,中午隻好吃涼飯。寄宿制學校沒有專門的管理員,晚上由教師輪流值班。種種情況表明,農村學校教師隊伍人數配置不合理,教師編制政策需要重新審視。
目前,我國教師編制基本是依據生師比例計算的,且長期以來農村學校生師比高於城市。近年來,各級地方政府加大對農村教師數量的關注,很多地方出台了一些新政策。例如,山東省出台《關於調整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准的意見》,其最大的變化在於實行城鄉統一的編制標准。按照《意見》規定,高中、初中和小學學生與教師職工比分別為12.5:1,13.5:1,19:1。
對於教師編制可以搞些改革試點。首先,要以農村學校為單位審核教師編制,以實際教育教學需求為標准決定教師數量。其次,核定教師編制要多維度考慮。從教育規律出發,教師編制除了考慮教職工和學生之比外,還要考慮教育質量保障的需要,教師工作量上限,學校課程是否開足、開全等基本前提。農村學校布局分散、班額較小,而國家課程門類和課時與城市學校沒有差異,因此農村教師的需求量應該是大於城市的。再次,賦權是根本。學校是具有法人資格的教育機構,以學校為單位核編,給學校招聘教師的權力,才能解決農村教師隊伍建設方面的各種結構性矛盾。
《 人民日報 》( 2014年11月06日 17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