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辦學校如亂收費,學校一把手一律先免職再處理。日前,廣東省教育廳和廣東省政府糾風辦聯合發布《關於切實加強2013年春季教育收費監督嚴禁亂收費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嚴禁各類學校巧立名目的教育亂收費,其中點名提出,講義費、試卷費、重修費、轉專業費、考研復試費等都是亂收費。
《通知》中強調,嚴禁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准收費。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必須嚴格遵循學生自願及從嚴控制原則,不得盈利,並及時向學生家長公布收費支出清單。中小學不得自立服務性收費項目和代收費項目,不得巧立名目收取講義費、試卷費、押金等。幼兒園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興趣班收費。
此外,嚴禁其他部門或單位通過學校(幼兒園)向學生推銷商品和強制或變相強制提供與教育活動無關的各類有償服務。各高校不得跨學年收取學費,嚴禁高校向學生收取“轉專業費”、“贊助費”、“重修費(按學年制收費的高校)”、“研究生入學考試復試費”、“學位申請費”、“答辯費”以及押金、保証金等。
省教育廳和省政府糾風辦嚴明,將對各市各高校教育收費情況進行明查暗訪。凡發現中小學(幼兒園)教育亂收費問題的,除堅決清退違規收費外,對公辦學校校(園)長一律先免職再處理﹔對民辦學校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教育收費投訴出現反彈的教育收費規范縣,將撤銷其收費規范縣的稱號。發現高校亂收費的,將嚴肅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責任編輯:許博、熊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