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8月12日电 (记者林露)今天,记者从教育部获悉,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6000元,将按月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
办法规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定。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