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一天課間,南京高淳某小學六年級學生王西與嬉鬧時,用上衣蒙住同學陳爽的頭,陳爽反抗舉起右手亂揮,擊中了王西右眼。5月,學校組織體檢,發現王西右眼失明。王家四處求治,但王西右眼仍難復明。王家將學校和陳家告上了法院,要求判令陳家和校方賠償醫藥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計12萬元。法院認定,此案王西負主責,陳爽和校方各擔王家損失額度30%及精神損害賠償7500元。
在審理中,陳父覺得冤枉,王西無故用衣服將陳爽頭蒙住,陳爽要求王西放開未果,才無奈揮右手掙脫,且距該行為一個月后,王西才被發現失明。事發時,王西雖哭,但未見流血等異常,還能正常上課。陳父認為陳爽的行為與王西的損害結果間無因果關系。
校方認為,王西與陳爽之間糾紛是突發性的,要求學校制止,是學校力所不能及的,且王西與陳爽發生糾紛后正常上課,學校無從得知雙方發生糾紛,從而也不可能及時通知家長。而當王西在學校組織的體檢中查出右眼失明,學校即刻通知家長,已盡告知義務。
三方各執一詞,承辦法官徐錚結合南京東南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不能排除王某眼損害系眼外傷引發的可能”,宜認定兩者之間有因果關系。學生課間發生傷害事件,校方卻稱不知情,可見在管理方面亦存有漏洞。右眼失明對王西今后的身心健康發展、求學、求職必然產生一定不良影響,故對王西的訴求主張做出了本文開頭的判決。(記者 邢媛媛)
(責任編輯:楊玉君(實習)、林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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