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溫嶺幼兒教師顏某虐童一事有了新進展。溫嶺警方經深入偵查,認為涉案當事人顏某不構成犯罪,依法撤銷刑案。當然,這並不代表虐童者將逍遙法外——顏某在獲釋之前,已被警方處以行政拘留15日。虐童女教師獲釋,高調立案,低調放人,是處罰太輕,還是司法不盲從輿論?

虐童女教師獲釋 資料圖
新聞解讀
一、為什麼不以涉嫌虐童罪立案?
我國現行刑法並沒有虐童罪的規定。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阮齊林告訴記者,顏艷紅的行為是傷害行為,但是刑法中故意傷害罪要求必須有“輕傷”的傷害后果,對人體的組織造成實質破壞或者功能性損害。比如,一刀砍在頭上,要頭皮斷裂達到8厘米以上,才算輕傷;打掉門牙要達到兩顆,才構成輕傷。
阮齊林說,警方之所以考慮尋舋滋事罪,是因為該罪沒有硬性的輕傷后果的要求,以此為由進行刑事立案沒有法律上的硬傷。
虐童事件一經爆出,各界紛紛建議設立“虐童罪”,從刑法上對虐待兒童的行為嚴懲。
對此,阮齊林認為,設立虐童罪,在操作上仍然存在問題。
阮齊林分析說,即便在刑法上規定虐童罪,也要加上一個“情節惡劣”。在本案中,即便有虐童罪,也不一定要追究其刑事責任,仍然要考慮情節是否足夠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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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值班編輯、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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