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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虐童女教師無罪釋放 稱后悔自己行為

2012年11月18日08:48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虐童女教師被認定不構成犯罪 拘留15日后釋放

  資料圖:虐童照片

  警方認為其不構成犯罪,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處罰﹔幼師共被刑拘22日

  ■ “浙江溫嶺幼師虐童事件”追蹤

  新京報訊 (記者宋識徑)16日,溫嶺虐童案當事人顏艷紅被警方釋放。當天溫嶺市政府新聞辦向媒體發布消息稱,警方認為顏艷紅不構成犯罪,依法撤銷案件,對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處罰,羈押折抵行政拘留。

  涉事幼師被刑拘22天

  顏艷紅10月25日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至釋放之日,已經被刑拘22天。

  10月24日,幼兒園老師顏艷紅拎男童雙耳讓其雙腳離地的事件被曝出,此后,網友又從其QQ空間中發現其他虐童照片。相關照片在網上曝光后,引發各界強烈關注。

  次日,溫嶺市公安局刑事立案,並對其進行刑事拘留。

  10月29日,溫嶺市公安局以涉嫌尋舋滋事罪提請溫嶺市檢察院批准逮捕。據介紹,檢察機關審查后認為該案需要補充偵查。其間,嫌疑人親屬又要求司法鑒定。

  溫嶺市公安局11月5日依法向檢察機關撤回案件,繼續偵查。

  16日夜間22時37分,實名認証的溫嶺市公安局官方微博發布消息表示,“虐童事件經警方深入偵查,根據罪刑法定原則,認為涉案當事人顏艷紅不構成犯罪,現依法撤銷刑事案件,對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處罰,羈押期限折抵行政拘留。今天,溫嶺警方依法釋放顏艷紅。”

  不追究多羈押7天一事

  顏艷紅的律師張維玉向記者証實了顏艷紅被釋放的消息,稱顏已經於當天晚上9時許回到家中。

  11月1日,張維玉接受顏艷紅家人委托,為顏艷紅提供法律幫助。據張維玉介紹,接受委托后第二天,他曾前往溫嶺市檢察院,與負責批准逮捕的偵查監督科檢察官溝通,希望檢察院和公安局改變案件性質,轉為治安案件。張維玉表示,顏艷紅的做法是錯誤的,應該追求其法律責任,但是對以刑事犯罪的形式追究其責任持不同意見,建議不予批准逮捕。

  張維玉告訴記者,檢察院表示會慎重考慮他的意見。11月3日,張維玉曾會見顏艷紅,顏艷紅說“沒想到事情鬧這麼大”,她對自己的行為“挺后悔的”。

  對警方目前的處理結果,張維玉表示歡迎。他說,現在撤銷案件是一個正確的選擇,如果能在15日之內釋放會更好,這是“美中不足”。

  張維玉告訴記者,顏艷紅和她的家屬接受警方的這一處罰,並表示對多羈押7天一事不再追究。

  ■ 焦點

  1為什麼不以涉嫌虐童罪立案?

  我國現行刑法並沒有虐童罪的規定。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阮齊林告訴記者,顏艷紅的行為是傷害行為,但是刑法中故意傷害罪要求必須有“輕傷”的傷害后果,對人體的組織造成實質破壞或者功能性損害。比如,一刀砍在頭上,要頭皮斷裂達到8厘米以上,才算輕傷﹔打掉門牙要達到兩顆,才構成輕傷。

  阮齊林說,警方之所以考慮尋舋滋事罪,是因為該罪沒有硬性的輕傷后果的要求,以此為由進行刑事立案沒有法律上的硬傷。

  虐童事件一經爆出,各界紛紛建議設立“虐童罪”,從刑法上對虐待兒童的行為嚴懲。

  對此,阮齊林認為,設立虐童罪,在操作上仍然存在問題。

  阮齊林分析說,即便在刑法上規定虐童罪,也要加上一個“情節惡劣”。在本案中,即便有虐童罪,也不一定要追究其刑事責任,仍然要考慮情節是否足夠嚴重。

  2為什麼不構成尋舋滋事罪?

  阮齊林認同溫嶺公安目前的處理方式。阮齊林分析說,虐童行為肯定是違法的,但是顏艷紅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對危害社會的行為,我國法律有兩種處罰體系:第一層是治安處罰,處罰手段有行政拘留、罰款等﹔第二層才是刑事處罰,手段有判處徒刑或死刑等。

  阮齊林說,構成犯罪一般要有比較大的危害性和比較重的傷害后果。

  要構成尋舋滋事罪,必須達到“情節惡劣”。阮齊林說,這個標准一般是把人打成輕微傷,或者多次無端打人,對社會產生滋擾,對公眾有敵意,造成民眾不安。

  阮齊林判斷,可能是公安機關經過調查取証發現顏艷紅的行為沒有達到這個程度。

  阮齊林說,如果構成尋舋滋事,起碼要造成輕微傷,比如頭破血流、小孩住院等﹔或者是多次一貫毆打,給小孩造成了很大的心理陰影。

  張維玉表示,公安當初作出涉嫌尋舋滋事罪的認定,應該是認為顏艷紅毆打他人,侵害了公共秩序。但是他認為,顏的行為不構成“毆打”,沒有侵犯社會公共秩序。

  3 多刑拘7天警方違不違法?

  警方決定對顏艷紅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處罰,而實際上顏艷紅已經被羈押22天。

  對此,阮齊林認為,不能因此認為公安辦了錯案,因為顏艷紅的違法事實是確實存在的,公安機關可以對其採取刑事拘留等強制措施,而且在法律允許的限度和期限內,沒有違反訴訟法。

  但是,阮齊林認為,顏艷紅的行為事實是清楚的,她不會妨礙調查,也不會逃跑,沒有必要對顏進行刑事拘留,應該允許其取保候審。

(責任編輯:熊旭、馬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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