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多刑拘7天警方違不違法?
警方決定對顏艷紅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處罰,而實際上顏艷紅已經被羈押22天。
對此,阮齊林認為,不能因此認為公安辦了錯案,因為顏艷紅的違法事實是確實存在的,公安機關可以對其採取刑事拘留等強制措施,而且在法律允許的限度和期限內,沒有違反訴訟法。
但是,阮齊林認為,顏艷紅的行為事實是清楚的,她不會妨礙調查,也不會逃跑,沒有必要對顏進行刑事拘留,應該允許其取保候審。
新聞觀察
虐童女教師獲釋 無罪不等於無責
文/王琳
在輿論一片嘩然中,值得肯定的是,民意並未對司法的獨立判斷構成影響。但對顏某不構成犯罪的反復論証與闡釋,又使得顏某在虐童事件中的違法性被人為忽略。這一事件中,罪與非罪的技術探討固然重要,在此之前的是非判斷更需明了。顏某虐童行為的違法性是毫無異議。如果說司法的追求是要實現“看得見的正義”,那麼,顏某依現行法不構成犯罪只是正義的一部分。她應為其違法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則是正義的另一部分。強調法治獨立於民意,卻不能給公眾造成這樣的錯覺:由於立法的不完善,因此司法機關不能把虐童者怎麼樣。
責任體系是一個整體。刑事責任僅僅是這個責任體系中的一部分。顏某的違法行為雖不構成刑事責任,但她仍應承擔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從犯罪預防的角度來說,拘留15天已足以嚇阻一些潛在的虐童者。媒體討論的重點應是著力將這種行政責任傳遞給更多的公眾,而不是老聚焦在罪與非罪或司法與民意的親疏上。
就此案而言,如何處罰顏某是一面,如何保障被害的兒童則是另一面。行政拘留代表行政機關對行為人挑戰國家法度的懲治,被害兒童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就其民事侵權行為提起訴訟。法律人為顏某鳴不平,自有其司法價值和社會價值。同樣,若有法律人能為被害兒童提供法律援助,推動法治管道內的維權行動,當更有其司法意義和社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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