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為什麼不構成尋舋滋事罪?
阮齊林認同溫嶺公安目前的處理方式。阮齊林分析說,虐童行為肯定是違法的,但是顏艷紅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對危害社會的行為,我國法律有兩種處罰體系:第一層是治安處罰,處罰手段有行政拘留、罰款等;第二層才是刑事處罰,手段有判處徒刑或死刑等。
阮齊林說,構成犯罪一般要有比較大的危害性和比較重的傷害后果。
要構成尋舋滋事罪,必須達到“情節惡劣”。阮齊林說,這個標准一般是把人打成輕微傷,或者多次無端打人,對社會產生滋擾,對公眾有敵意,造成民眾不安。
阮齊林判斷,可能是公安機關經過調查取証發現顏艷紅的行為沒有達到這個程度。
阮齊林說,如果構成尋舋滋事,起碼要造成輕微傷,比如頭破血流、小孩住院等;或者是多次一貫毆打,給小孩造成了很大的心理陰影。
張維玉表示,公安當初作出涉嫌尋舋滋事罪的認定,應該是認為顏艷紅毆打他人,侵害了公共秩序。但是他認為,顏的行為不構成“毆打”,沒有侵犯社會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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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值班編輯、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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