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两被告索赔128万
此后,经小玉妈妈了解,北京国际温泉体育健身中心的管理者是京体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碧海培训中心借助此地开办游泳培训,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合同,由京体公司提供场所,负担相关房屋水电费用,碧海中心负责招聘学员,提供培训及用品,双方按照50%的比例分成。
“碧海培训中心的负责人曾私下称,会赔偿30万,并称京体公司没有责任。”小玉爸爸说。
小玉的父母最后决定起诉,他们将京体公司和碧海中心一起告上法庭,索赔128万余元。他们认为,两个被告利用北京国际温泉健身中心游泳场馆招收未成年人参加游泳培训,应当对小玉的生命健康负有保护责任,但是小玉进入游泳场馆后,碧海中心教练没有尽到职责,让尚未学会游泳的小玉进入了游泳场馆深达1.3米的温泉理疗池中溺水死亡。而温泉理疗池旁边没有专人看管,也没有设置围栏或者安全提示防止未成年人单独进入,并且教练工作中也存在重大过失。
教练曾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查
据小玉父亲介绍,事发当天晚上,小玉的姨妈拨打了报警电话,昌平公安分局回龙观派出所的两位民警到现场进行了调查。
据介绍,2012年7月19日,昌平公安分局以教练曹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其立案侦查。
2013年1月28日,因证据不足,昌平检察院对曹某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庭审
被告之一称“确实有一定责任”
法庭上,京体公司表示,事发当天小玉实际上没有参加游泳课,她的死亡,其监护人也存在责任,“当天小玉请假没有上课,在事发时,上课的孩子们都在进行岸上动作练习。如果是不上游泳课的孩子进入游泳馆,必须有成人监护,这是游泳馆明确规定的。”对此说法,小玉父亲表示:“孩子上了游泳课,还在上课前打了卡,拿了手浮。”
此后,京体公司称,酒店的游泳馆是娱乐场所,对于未成年人没有监管责任,未成年人应由陪同的成年人看管。但他们也同时表示,游泳课学员的安全和救助是由碧海中心负责的,当时教练发现小玉没有上课,却没有及时让小玉离开所处的理疗池,因此碧海中心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我们在温泉理疗池边设置了警告牌、游泳馆设置了多处救生岗。”京体公司的代理人称,在1.3米的温泉理疗池旁边竖有“1.4米以下禁止入池”的警示牌,而且小玉出事时,京体公司的救生员及时对她进行了胸部按压、人工呼吸等专业救护,并迅速拨打了999急救中心电话,因此不存在责任。
庭审中,碧海中心代理人称,当天小玉是在小薇妈妈带领下,从侧门违规进入的,而且小薇不是会员,是借用小玉的卡。“游泳班不回避任何责任,只是还原真相,让该承担责任的人承担责任”。
在庭后接受采访时,该代理人表示,碧海中心确实有一定的责任,但这一责任比例到底占多少,还需要由法庭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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