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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懸賞50元慫恿學生跳樓 被開除后去向不明

2014年09月18日02:35    來源:京華時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班主任懸賞50元慫恿學生跳樓 被開除后去向不明

  據《武漢晨報》報道湖北省武漢市漢陽一小學班主任懸賞50元慫恿學生從二樓跳下,一名四年級學生跳下把腿摔斷。學生家長向學校索賠無果,於16日向漢陽區司法局求助。

  市民張亞雄(化名)的兒子勇勇(化名)12歲,是個天不怕地不怕的調皮鬼。5月底的一天,其班主任老師殷志平(化名)在班上說,他發了工資,很高興,哪個學生要是敢翻到教學樓二樓走廊欄杆外,跳下去,他就當場獎勵其50元。勇勇立即表示,他敢。殷志平就真的和班上同學一起來到一樓操場,為勇勇加油。勇勇翻出二樓欄杆后,扶著欄杆,猶豫了幾分鐘,從上面跳下,結果腿被當場摔斷。勇勇被鑒定為左小腿骨折,住院治療。張亞雄邊上班邊天天往醫院跑,妻子辭職守候在病房,耗去醫藥費2萬多。孩子出院后,醫生說可能有后遺症,要做好后續治療和落下輕度殘疾的心理准備。張亞雄找到學校索賠。學校表示,這是殷志平個人行為,誘哄孩子從樓上往下跳不屬於教學任務,應由殷志平個人負責。學校已將殷志平開除,其去向不明。

  16日,張亞雄無奈之下向漢陽區司法局求助。相關人員解釋:首先,班主任作為成年人,明知從二樓往下跳可能會損害學生的身體健康,反而放任這種結果的出現,是符合故意傷害的主觀構成要件的,隻要傷者被認定為輕傷,肯定要承擔刑事責任。

  其次,民事賠償責任也要承擔。該事件發生在學校,又是在正常的教學時間,殷志平是以班主任的教學身份鼓動學生冒險,被誘哄的又是沒有自辨能力的未成年人。盡管當時學校不知情,而且也不會允許這樣做,但作為未成年人的在校監護人沒有履行正當的監護責任,應當承擔事后的賠償責任。

  至於學校開除殷志平是行政處罰,與民事賠償無關,不能以此彌補或推卸應負的民事監管責任。學校可以在做出賠償后,再向殷志平追索全部或者部分賠償款。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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