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11月29日電(記者申寧 實習生楊?)在教育部今天發布的《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教師中有體罰學生、騷擾學生或者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等11項行為的,將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處分。
(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事件時,不履行保護學生人身安全職責的;
(三)在教育教學活動和學生管理、評價中不公平公正對待學生的;
(四)在招生、考試、考核評價、職務評審、教研科研中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的;
(五)體罰學生的;
(六)以侮辱、歧視、孤立等方式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的;
(七)騷擾學生或者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的;
(八)索要或者違反規定收受家長、學生財物的;
(九)開展或者組織參與針對學生的經營性活動,或者強制學生訂購教輔資料、報刊等謀取個人利益的;
(十)不聽勸阻,組織、要求、誘導學生參加校外有償補課,或者參與校外培訓機構對學生有償補課的;
(十一)其他違反職業道德應當給予相應處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