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撫養權
80后兒子過世留下惟一孫女
公婆與兒媳法庭爭奪監護權
老來喪子,這樣的不幸降臨在城口一對老夫妻身上。看著80后兒子留下的惟一骨血,夫妻倆將一直由自己帶的兩歲孫女藏起來,不讓兒媳帶走。喪夫又失女的兒媳隻好與公公婆婆打起官司,爭奪女兒撫養權。
丈夫死了又難見女兒
據城口縣法院辦案法官介紹,2009年10月,家住甘肅省張掖市的李芳,與城口縣陳大國一起打工時相戀,並迅速結婚。兩年后,他們生育了一個可愛的女兒,取名小婷。
一家人其樂融融,萬萬沒料到遇上飛來橫禍。2012年春天,陳大國在幫家裡拆房時腳沒踩穩,從木梯上摔了下來,頭著地,當場死亡。
“孩子才這麼小就失去父愛,以后日子該怎麼過喲?”這突如其來的打擊仿佛晴天霹靂,重重打在李芳頭上,一個完美家庭就這樣破碎了。一想到這裡,李芳眼淚嘩嘩往下掉。
李芳說,公公婆婆的一番話,對她無疑雪上加霜———“小孩從滿月后一直是我們在撫養,以后這個孩子也應該由我們撫養,不准你再來見她。”
老陳夫婦在兒子陳大國去世不久,就並將孩子“藏”了起來。李芳多次到公公家要孩子,每次都無功而返。
狀告公婆爭女兒撫養權
“我才是小婷的法定監護人。”今年年初,李芳將公公婆婆一紙訴狀告上城口縣法院,請求判令由自己依法行使對小婷的監護權(撫養權)。
從這個官司開始,老陳夫婦與兒媳婦的矛盾就徹底公開化了。老陳夫婦很擔心,兒媳婦萬一改嫁把小婷帶走了,今后的日子咋辦?老陳夫婦決定爭孫女小婷的撫養權。老兩口認為,兒媳沒有穩定的工作,無力撫養小婷,況且她一旦改嫁將會影響孫女的健康成長。
庭審中,公公老陳認可小婷是兒子和李芳的女兒,但仍不同意將小婷由李芳監護撫養,“小婷滿月后一直是由我們撫養,既花了精力也花了錢。再說我們與孫女都有很深感情。”婆婆張芬認為,“她現在又是一個單身女人,撫養孩子不方便,也無法盡心。”
法庭上李芳哭了,稱丈夫突然去世對她打擊很大,又見不到女兒,這何嘗不是另一種沉重打擊?自己與女兒血脈相連,這種關系誰也無法改變。她堅決拒絕把孩子撫養權讓給公婆。
父母是第一順序監護人
法院認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保護、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是其法定的權利和義務。李芳是一個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小婷是未成年人,因生父已經死亡,根據《民法通則》和《婚姻法》,李芳是小婷法定第一順序唯一監護人,對女兒具有撫養、保護、教育的權利和義務。老陳夫婦是小婷法定第二順序監護人之一,在小婷母親健在且有能力撫養的情況下,他們對小婷不能行使法定的監護權利和義務。
日前城口縣法院一審判決,老陳夫婦將小婷交由其母李芳撫養。
釋法
父母單亡或雙亡
誰是法定監護人
當前,80后90后先后進入生育期,一個孩子的身后,多是父母、爺爺奶奶、外公外婆的寵愛。一旦孩子單親或雙親去世,公婆跟兒媳爭奪孫女或孫子撫養權的官司並不鮮見。那麼,孩子依法究竟應該由誰來行使監護權呢?
承辦法官稱,與繼承權類似,孩子監護人也講順序:第一順序是孩子父母,第二順序是孩子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三順序是孩子的成年兄、姐。第四順序是與孩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如孩子的叔伯、舅、姨、姑姑及表親等(須經孩子父、母的所在單位或孩子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第五順序是以上順序人都沒有的,由孩子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孩子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監護人按順序先后認定,隻有第一順序監護人死亡或無監護能力,才能傳到第二順序監護人。
按以上規定,祖父母(爺爺奶奶)、外祖父母是第二順序監護人,但要擔任監護人必須具備兩個前提: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雙亡或喪失監護能力,或依法被取消監護職責﹔二是有監護能力。
(文中當事人系化名)
順序
未成年人監護人
順序
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
成年兄、姐
叔伯、舅、姨、姑姑
(來源:重慶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