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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女生考試用手機被發現跳樓致殘 學校擔責30%

2013年04月17日07:37    來源:中國新聞網    手機看新聞

  高三女生張某在考試中使用手機,監考老師發現后將其手機收繳,考試結束后,張某懼怕被抓作弊跳樓致殘。重慶渝中區法院近日審結一起教育機構責任糾紛案,判決被告重慶某中學對張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

  2010年11月15日,張某在重慶某中學參加語文考試時使用手機,監考老師賴某發現后,將張某的手機收走。

  11時30分考試結束后,張某詢問此事如何處理,賴某未明確答復。張某獨自在教室外的走廊上等候,后進入教室旁邊的教師辦公室。

  12點30分左右,張某從辦公室的窗戶跳樓受傷,被送往第三軍醫大學大坪醫院治療。后經重慶市法醫學會司法鑒定所鑒定,張某的傷殘等級為一級傷殘,屬大部分護理依賴。

  張某訴稱,學校對在校學生承擔部分監護職責,對面臨巨大高考壓力的學生應當進行適當的心理疏導,監考老師收走手機后,沒有立即對此事進行合理處理,從而造成張某在巨大壓力和恐懼下選擇自殺來逃避,對此學校應當承擔50%的賠償責任。

  學校辯稱,監考教師在考試過程中發現張某使用手機並收繳是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而沒有給予心理疏導導致張某跳樓毫無根據。

  法院經審理認為,未成年學生的心理和生理尚未成熟,往往不能正確面對壓力和挫折,學校應當充分認識學生的心理特征,對學生可能出現的不良情緒及時進行疏導,避免不良后果的出現。監考老師履行職責收走手機並無不當,但應當對張某被收走手機后可能產生的心理壓力有所預見,在張某詢問事情如何處理的情況下告知其處理方式並做好心理疏導,以避免張某產生不必要的心理壓力和過於悲觀的心理預期。但監考教師收走手機后未採取任何措施,任由張某獨自在空無一人的辦公室等待未知的處理結果,讓其陷入孤獨無助的境地以致做出跳樓輕生的極端行為。學校對可以預見、應當注意的事項未完全盡到相應義務,應對張某的損害后果承擔30%的賠償責任。(張樂躍)

(責編:熊旭、林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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