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实习记者 曹政)昨日(21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空气净化器新国标的征求意见稿。在这份征求意见稿中,将车载空气净化器列入空气净化器新国标的范围。
近年来,以雾霾、甲醛为典型表征的室内外空气质量污染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也使空气净化器市场发展越来越快,不少商家都推出各种型号的空气净化器产品。与此同时,空气净化器生产、销售企业常常出现虚假宣传等问题,也误导了不少消费者。
相比2008年版本的空气净化器国标所列的范围,新国标适用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空气净化器,既调整了旧国标中对空气净化器电源电压的限制,同时将“小型、便携式空气净化器,乘用车空气净化器,风道式净化装置以及其他类似的空气净化产品”也列入可参考本标准执行的范围。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新国标完善了评价空气净化器的2类基本技术指标。一是“洁净空气量”(CADR)这项常态性指标,是指空气净化器“在额定状态和规定的测试条件下,提供洁净空气量的能力”,也就是针对目标污染物(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的净化能力;二是“累计净化量”这项长效性指标,是指空气净化器连续工作过程中,“洁净空气量”衰减至初始值的一半时,累计去除的目标污染物的总量。这2个指标从净化能力和使用寿命两个角度对空气净化器的性能做出了评价。
对于净化器的技术要求,新国标增加了设备的有害物质释放量、待机功率、累计净化量等方面的要求。同时,新国标也特意增加了空气净化器适用面积计算方法,即“适用面积=(0.07—0.12)乘以空气净化器去除颗粒物的洁净空气量”。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计算结果只是一般污染情况下使用空气净化器时的建议适用面积,当室外污染较低、或非常严重时,应适当增加或减小公式的系数。新国标还进一步完善了空气净化器去除甲醛、甲苯等特定气态污染物和以香烟烟雾作为颗粒物污染物的实验方法。
(来源: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