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加班7天 最少可拿1156.8元
“红包”和年货不能冲抵加班费
春节越来越近了,不过,很多人还要坚守在工作岗位上,特别是处于服务行业及重要职能部门的员工可能不得不牺牲自己节日休息的权利,在单位的安排下加班工作。对于他们来说,加班工资如何领,成为最关心的话题。那么,这7天的加班费怎么计算呢?
按照劳动法规定,今年春节的法定假日为初一、初二、初三3天(1月31日到2月2日),这三天的加班费应按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且用人单位不得以调休或者换休的名义拒付加班工资。初四至初七(2月3日至2月6日)4天如果加班的话,在半年之内可给劳动者安排同等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国家和江苏省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目前,南京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80元,以此为例计算,日工资最低约为68.05元。这样算来,春节前三天加班,至少可以获得612.4元(68.05×3×3);后四天,每天至少可获得136.1元(68.05×2),如果7天全加班并且没有补休,起码可以拿到1156.8元的加班费,相当于17天的工资。
对此,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也提醒,上述案例是以南京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实际情况中,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对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也就是说,许多加班职工的实际报酬要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同时,他也提醒广大劳动者,“红包”和年货是单位福利,不能冲抵加班费。(记者 王赟)
(来源: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