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實行平行志願各批次投檔原則、比例及順序按照《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平行志願投檔及錄取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實行平行志願的高校,須根據省招生辦公室預投檔的生源情況,按規定向省招生辦公室反饋是否增加招生計劃及投檔比例。未按時反饋投檔比例的,省招生辦公室按招生計劃數1:1比例投檔。
8.填報平行志願的考生,按投檔原則未能在第一院校志願組投檔,或投檔第一院校志願組相應院校而被退檔的,不再投檔第一院校志願組其他院校志願,但可參加相應批次第二院校志願組的排序投檔。未能在第二院校志願組投檔,或投檔第二院校志願組相應院校而被退檔的,不再投檔第二院校志願組其他院校志願,但可參加征集志願錄取,或參加下一批次排序投檔。
9.非平行志願批次的投檔原則、比例及順序:
(1)總投檔原則:省招生辦公室在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按考生志願順序從高分到低分投檔。省招生辦公室根據各院校的招生計劃總量適當控制各院校投檔比例。
(2)文科類、理科類專業的投檔原則及比例:省招生辦公室根據文科類、理科類招生計劃,在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按總分從高分到低分,以1:1至1:1.2的比例投檔,由高等學校擇優錄取。
(3)體育類、音樂類、美術類統考專業的投檔原則及比例:省招生辦公室根據體育類、音樂類、美術類招生計劃,在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以一定比例按文化分總分或術科分從高分到低分投檔。術科統考的院校和專業,省招生辦公室在文化總分和術科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根據考生志願,首先在文化總分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按考生術科分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投計劃數的60%的考生檔案;其次,在術科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按文化總分從高分到低分,投計劃數的40%的考生檔案,由院校擇優錄取。投檔比例為1:1至1:1.2,院校招生計劃按考生第一志願已投滿的,不再投后續志願。
教育部批准自行劃定分數線的藝術類獨立設置院校或專業(含音樂、美術),按院校確定的分數線由省招生辦公室投檔。其他高等學校的藝術類校考專業,省招生辦公室根據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確定的術科考試合格考生名單(其中省統考涉及到的本科專業,考生術科統考成績須達到省術科統考本科資格線),根據考生志願順序,按我省藝術類文化分數線投檔,供院校擇優錄取。
(4)投檔順序:第一次投檔,在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投第一志願考生。在第一次投檔錄取結束后,根據院校剩余招生計劃情況,按補投第一志願,及第二志願、第三志願順序進行第二次投檔,一次性提供考生檔案給高校擇優錄取。第二次投檔錄取結束后,對第三批專科B類未完成招生計劃院校適當調整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進行補檔,補檔后再根據調整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的錄取情況,安排征集志願;其余批次各類未完成招生計劃的院校不調整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補檔,先向社會公布未完成的招生計劃,安排征集志願。
(5)藝術類院校(專業)投檔順序:第一批本科藝術院校及專業按先投統考+校考,再投校考,最后投統考的順序投檔;第二批本科A類藝術院校(專業)按先投統考,再投統考+校考,最后投校考的順序投檔;第二批本科B類及第三批專科(A類、B類)藝術院校(專業)按先投統考,再投校考的順序投檔。
(6)招收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即“3+專業技能課程証書”)的高校投檔原則:在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根據總分從高分到低分先投第一志願的考生檔案,由各高校確定錄退后,對未完成招生計劃的院校再投第二志願的考生檔案。
10.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成績達不到相應批次高校錄取要求的考生,不予投檔。普通高等學校不得錄取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不符合錄取要求的考生。
11.錄取原則:
(1)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應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擇、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各高校要切實做好高分考生的錄取工作,對高分考生的退檔,要慎重處理。
(2)高等學校根據公布的招生章程的錄取原則和《調整方案》規定的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等級要求及綜合素質評價情況,對省招生辦公室投出的考生電子檔案進行擇優錄取。高等學校錄取時,需認真參閱考生綜合素質評價內容,並將綜合素質評價作為高校錄取或退檔依據之一。在道德修養、文化素養、綜合實踐、藝術素質等領域中有特殊專長或特別優秀的考生,高校經核准后可優先錄取。專業錄取時,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及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優秀的考生。
(3)高等學校錄取要按照教育部有關文件要求和我省志願設置情況並結合本校實際,制訂科學合理的錄取辦法,正確處理好考生成績與志願的關系。當同批分數線上第一志願(組)的考生檔案不足時,不得拒絕錄取非第一志願(組)的考生。
(4)高等學校必須按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規定,按時完成調檔、閱檔、退檔、審核等環節工作,保証考生檔案的正常周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超過時間或不按規定進行錄取的,省招生辦公室根據所發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計劃數及錄取規則從高分到低分順序設置考生電子檔案為擬錄狀態,從低分到高分順序收回超比例投檔考生檔案。同時立即書面通知有關高等學校,並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
(5)各高等學校必須在投檔比例數內完成招生任務。如因生源原因,在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第三批B類院校在調整分數線上)未能完成招生計劃,或由於專業生源不平衡,又無法專業調劑造成缺額的,由省招生辦公室公布填報征集志願的資格線,面向未被錄取的當批次資格線上考生征集志願,進行二次錄取。已被高校錄取的考生,不再進行征集志願。在征集志願資格上仍未能完成招生計劃的院校,由省招生辦公室根據生源情況組織生源,幫助院校完成招生任務。
(6)第一次投檔未達到高等學校招生計劃數的,該次投出的考生檔案,無特殊原因的,高等學校不得退檔。
(7)高等學校退檔,必須注明退檔理由,省招生辦公室對高等學校退檔情況進行監督備案。對不符合教育部有關規定退檔或退檔理由不充足的,將退回高等學校復議。如高等學校堅持退檔,責任由高等學校負責。考生對退檔提出質疑的,高等學校必須做出解答,並負責妥善處理遺留問題。
(8)由於省招生辦公室或高等學校工作失誤或執行政策產生偏差而造成考生落選,省招生辦公室或高等學校應積極協同採取措施妥善解決。
(9)對肢體殘疾、生活能自理、不影響所報專業的學習,且填報志願合理並達到錄取最低分數的考生,高等學校應按照有關政策予以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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