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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復旦投毒殺人案學校未必要擔責

王潔

2013年05月02日06:58    來源:人民網-中國經濟周刊    手機看新聞

復旦校園內發生的投毒殺人案件,對於被害人、投毒人乃至整個社會來說,都是一個慘痛教訓。在更多的案件細節還沒能公開之前,很多與該案件相關的法律問題不好深入討論。但是,公眾一定會討論的問題是:復旦大學是否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呢?

有觀點認為,高校學生隻要是在校期間遭受到人身傷害,學校應該承擔法律責任,理由是傷害事故的發生是由於學校在不同程度上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所致的。而現實的處理結果往往是,不管學校在傷害事故中有無過錯,均會給予金錢賠償或補償。這一現象又被很多人認為是印証了上述觀點。

其實不然。學校之所以賠償或補償,很多情況下,是出於維護學校聲譽、安撫受害者及其家屬的心情或迫於教育行政部門的壓力等因素的考慮,並沒有認真地分析學校是否應該承擔責任或應承擔多大份額責任。

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學生傷害事故發生的范圍包括:第一,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第二,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第三,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復旦投毒案發生在復旦校園宿舍內,因而該案屬於學生傷害事故。但是,發生在校園裡的學生傷害事故並不意味著所有責任都要由學校承擔。

從引起事故的行為人角度分析,可以將學生傷害事故責任主體分為三類:第一,高校沒有履行或盡到相關義務,導致學生傷害事件發生的,責任主體是高校。第二,他人引發的學生傷害事故,包括學生之間的傷害行為和學生以外的他人對學生的傷害﹔此類事故屬於侵權案件,責任主體為實施侵權行為的加害人。第三,學生自身引起的傷害事故,多表現為自殘和自殺行為,法律責任由行為人自行承擔。

復旦投毒案件發生在校園,加害人與受害人是舍友關系,故屬於上述第二種情形,其責任主體是加害人林某。

在分析學生傷害事故時,涉及到的主要是民事契約關系。學校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有義務向學生提供教學服務、住宿生活服務,以及履行管理職責、安全保障義務。

需要指出的是,安全保障義務是一定的合理范圍內的義務,需在具體的法律關系中由法律來確定﹔如果沒有法律規定,則以一般理性人的判斷來確定。

以復旦校園投毒案為例,根據警方初步公布的調查結果,受害人死亡是因為其所飲用的水裡面含有劇毒物質所致。而這個水是桶裝水,有毒物質又是凶手所投,這些都超出了校方安全保障義務范圍,因而不應該要求學校承擔責任。當然,中小學的安全保障義務比高校相對較多。不過,這種義務也不是沒有邊界的。

總之,對學校追責,一定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不要不論有無過錯,都對學校追責。從短期看,高校給予受害學生補償或賠償或許能平息矛盾和糾紛,但是從長遠看,不基於法律義務和法理歸責理論的賠償,不僅僅有違法治原則,不利於法治社會構建,更重要的是使得學校因為怕承擔責任而縮手縮腳之后,最終損害的將是整個國家乃至民族的前途。(作者為法學博士,北京市社科院助理研究員)

(責編:袁勃、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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